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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问题其实是庸人自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10:03 法制日报

  在近30年的改革中,即使部分民营企业负责人曾经触犯国家的刑法,构成犯罪,经过时间的冲刷,很多人已经过了追诉的期限,不再会被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乔新生

  民营企业原罪问题,最早是由经济学家提出来的。某个经济学家在企业家论坛上,对某些民营企业发展中曾经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赦免的主张。随着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等一大批声名显赫的企业家中箭落马,社会各界纷纷关注企业家的生存环境,思考中国渐进式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其实,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民营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当时的规定不构成犯罪,那么,按照从旧的原则,不应当追究民营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如果按照当时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而按照现行的规定不构成犯罪,则按照从轻的原则,不追究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在社会多元化的今天,我们不能禁止公众对某些民营企业投资者的道德批评,也不可能完全杜绝民营企业投资者违法犯罪问题。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不断深化,人们对民营企业的看法越来越公正。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法律虽然受制于经济基础,但法律毕竟是普遍意愿的反映,在整个社会中民营企业负责人毕竟只是少数,所以,法律很可能在多数人的意愿推动之下,隐没了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声音。

  但在中国目前这个问题并不存在。我国刑法对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根据刑法第87条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所以,在近30年的改革中,即使部分民营企业负责人曾经触犯国家的刑法,构成犯罪,经过时间的冲刷,很多人已经过了追诉的期限,不再会被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追究贪官污吏受贿罪的同时,很少同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贿罪,其原因就在于,民营企业负责人的许多行为都已过了追诉期限,不再受到法律追究。所以,民营企业家们关注原罪,其实是庸人自扰。

  当然,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法律污点,将会成为民营企业负责人投身政坛的不利因素。所以,一些民营企业负责人希望洗刷自己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承担政治和道义上的责任。这种想法情有可原,但于事无补。道理非常简单,道义上的问题无法通过法律来消解。

  民营企业负责人应该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造福民众,从而真正赢得公众的信赖。对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不法行为,民营企业负责人应当坦然面对。不能因为身在庙堂,而忘记当年栉风沐雨、勤劳打拼的情形,应该以更加谦卑的姿态,从政问政,而不能利用自己参政议政的权利,或者接近高层的机会,为自己的脸上“贴金”,这样做,既违反了政治伦理道德,同时也会引起公众的反感。所以笔者建议,今后不要使用的原罪这个概念,而应该就事论事,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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