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岂能越过税法发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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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 15:30 《理财周刊》 | |||||||||
贺宛男 一个将炒股收益纳入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搅得股市上沸沸扬扬,虽说现在只是“申报暂不纳税”,但股民还是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为日后纳税作铺垫。 且不说炒股收益日后是否会缴税,我们先来看看国税总局的这个通知是怎么出来的
涉及炒股收益需纳入纳税申报口径的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共有如下几个:(1)、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税法》);(2)、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3)、今年11月8日国税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4)、今年12月19日国税总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下称《通知》)。《实施条例》是根据《税法》制定的,《试行办法》则是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而《通知》又是因为《试行办法》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而发布的。 由此看来,法律依据从根本上说来自《税法》。《税法》第二条规定,有11项个人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9项即为“财产转让所得”。《实施条例》对何谓“财产转让所得”又作了明确的界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在这里,个人转让有价证券等赫然在目。但是,《实施条例》第九条同时又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众所周知,我国现在对股票转让收益暂不征税,这就是说,股票转让收益虽然也属于财产转让收益,但并不列入纳税收入。 同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又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试行办法》正是根据《实施条例》的这一条规定制定的。《试行办法》全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自然是针对纳税人为纳税申报而作的,本来,“股票转让收益”已被《实施条例》排除在“纳税义务”之外,一个多月前出台的《试行办法》也只是按照《税法》和《实施条例》的口径,将“财产转让所得”作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提到股票转让所得,可日前发出的《通知》竟凸现炒股收益也要进行纳税申报。“暂不纳税”却要进行“纳税申报”,我等小民怎么也难以理解,这算是什么逻辑? 而且,这样一个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和《试行办法》,在实际中也极难操作。《试行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这就是说,股民2006年的股票转让收益,需在2007年1-3月内申报。法律不究既往,你一个2006年底出来的部门规章,要全国数千万股民追溯到2006年全年的收益状况,法理何在?笔者怀疑,很多人自己都不能精确计算今年赚了多少,又亏了多少,你纳税机关又弄得清楚?也许有关部门会说,“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所谓第六十二条,即税务机关可以对到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者,处2000-10000元罚款。相信全国数千万股民中,明年1-3月有意无意地不作申报的决不在少数,你税务机关能一一到证券营业部去查处核实,把人家一年中的交易记录全部打印出来?中国证监会还只被授予准司法权,只有立案才能查处有关交易记录,税务机关又何来查处公民财产的权力?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