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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金融混业经营要缓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3:42 第一财经日报

  张巍柏

  日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几家银行视察时提出最新警示风险,要求银行系保险公司缓行。知情人士透露,刘明康明确表示,不看好商业银行设立保险公司的前景,因为文化整合很难成功,影响银保合作前景,同时,在国际上也没有成功先例。

  自从2005年我国正式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试点,并在金融业立法方面进行了修改后,不到两年,各大金融机构就已在混业经营方面积极推进。

  从形势上看,全面的混业经营似乎风雨欲来,以致很多舆论都在称,2007年将是中国混业经营突破的一年。但与此不相称的是,政府的混业监管资源,则没有相应提高。2005年2月,央行金融稳定局设置了“金融控股与市场交叉风险处”,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不过迄今一年多,该处的实际影响很有限。而现在所谓的“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至今也未明显发挥实质性作用。

  一位有大型外资银行工作经历的金融官员表示,在中国,现在搞混业经营似乎是大势所趋,但到底混业与分业哪种制度更好、更有效率?现在还缺乏足够的比较。世界上搞混业真正成功的只有德国,德国的银行业一直是混业,但德国金融混业成功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德国民族的高度自律和严谨。因此,他们才能把不同的业务比较好地分开,但这一点连美国的金融机构也做不到。在某大型外资银行,其内部为了建立混业经营的防火墙,投入的成本之高,外人难以想象。如果从效率角度看,这样的混业经营成本,中国银行业不是难以承受,就是变相降低投入,难以有效隔离风险。

  在对混业经营的理解上,舆论也存在普遍的误导。如舆论谈金融业,言必称美国,但实际上,美国早在1933年以前就存在金融分业经营的做法。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明文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上世纪20年代美国的货币监理署一直对国民银行变相从事证券投机活动忧心忡忡。尽管美国对银行、证券之间的严格分业管制始于1933年,但对保险业的分业管制早在1906年就开始了。纽约立法机构于1906年以法律形式禁止保险公司拥有股票、控制银行、承销证券。即使是1999年美国“放开”混业经营,也只是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国民银行和投资银行控股公司从事混业经营。而在英国则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商业银行、商人银行(投资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的传统,从时间上已有200年左右的历史。

  近年美国金融业的一些例子,也值得我们反思“所谓”全球混业的趋势。如曾致力于“金融超市”的花旗银行,在2005年年初将名下的旅行者人寿保险及几乎全部国际保险业务,以115亿美元出售给大都会人寿保险。致力于全能业务的投行摩根士丹利也打算分拆零售经纪业务,回应来自于投资者的压力。可以说,自从1999年美国放松长达60年的金融混业管制以来,混业后产生的财务混乱和治理结构失衡问题,就不断遭到全球投资者的质疑。美国一系列的金融业丑闻,更是将这一波质疑推向高潮。

  在目前国内金融业的治理结构尚缺乏有效制衡的情况下,中国不仅不具备快速推进金融混业的发展基础,同样缺乏金融混业的微观基础。中国仍旧有在长时期内维持金融分业监管的必要性。

  (作者为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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