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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慈善税收政策还需更大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03:57 第一财经日报

  刘选国

  近年来,媒体、企业家、公益机构对中国税收政策对公益事业优惠不足问题多有批评,呼吁出台更优惠的政策。

  在我国税收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国力不断增强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尤其是在我国行政管理、税收征管成本高居不下,而慈善组织运营成本较低的比较条件下,我认为给予中国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应当更大些。

  我国目前尚缺乏系统的对慈善组织的税收政策,一些优惠政策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与其他国家比较,我国对慈善机构优惠的税收政策基本相差不大,均能享受免交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国外进口的捐赠物资也能享受关税减免。

  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则比较复杂,如果就20多家已获得所得税税前全额抵扣优惠的慈善机构来比较,其抵扣比例则优于世界上很多国家,但按照更多的公益机构只允许税前抵扣3%的幅度比起来,则中国的优惠幅度又太低,这也是一些企业家批评在中国捐赠越多征税越多的原因。

  我国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不足,并不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的减免上,比较一下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构成,可以看出我们税收优惠激励不够的主要原因。

  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十五”期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累计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5.1%,是税收收入的主体。企业所得税及

个人所得税仅占税收收入总额的23.2%。近年来,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保持不断增长,2005年提高到了24.6%,但与流转税(包括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占税收收入的67.3%比起来,仍然是非主要税收板块。

  而发达国家所得税是税收主要来源。据世界银行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因此,外国捐赠减免所得税是从最大宗税款中给予减免,而中国只是从小宗税种中给予减免。

  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最能激励个人捐赠的遗产税、赠与税,中国尚未开征。按照美国的遗产税法律规定,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而且采用统一的累进税制,遗产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英国目前的遗产税法,继承遗产的子女在25岁之后可接受遗产托管公司管理的亡故托管人的遗产,遗产课税的标准是超过27.5万英镑以上的资产,征收其超额部分的40%作为遗产税。遗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房产、汽车、银行存款、收藏品和企业等有价值的东西。而给慈善机构和政治团体的捐款不在课征遗产税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富人来说,与其多半被征税,不如捐给慈善事业可以合理避税,还可以回报社会留下美名。

  由于目前中国给予公益机构减免所得税优惠标准不一,税前抵扣比例或过大或过小,另一方面,占主体收入税种的增值税、财产税、商品税等大宗税种方面,没有纳入公益税收优惠范围,又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此,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公益税收优惠有限,对社会捐赠激励效应不足。

  (作者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海外联络部部长,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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