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沃尔玛在华建工会的示范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 10:35 《经济》杂志

  在全球拒绝建立工会的零售业巨头沃尔玛近日在深圳总部举行总部机关工会成立大会,终于呼应了中国员工的正当要求。据全国总工会负责人介绍,在其中国公司建立工会的外资企业还不到四成

  文/本刊见习记者 张卫华

  11月8日,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沃尔玛”)在深圳总部高调举行总部机关工会成立大会,沃尔玛人力资源总监王渝佳当选首届主席。至此,这家被媒体称为“工会之敌”的全球最大的连锁零售商和美国最大的私人雇主,在中国境内总共63家分支机构全部建立了工会。

  从7月底沃尔玛第一家分店工会晋江工会成立,到深圳、沈阳、南京等地的分店工会,再到最后的总部工会成立,在大约一百天的时间内,工会以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占领”了沃尔玛。这家在全球拒绝建工会的零售巨头终于在中国低下了高傲的头,这也意味着全球关注的沃尔玛“工会门”事件暂告落幕。

  反观沃尔玛工会建立模式,第一家分店晋江工会是由员工自发组织建立的,其他分店也多采用了这种自下而上的模式纷纷成立工会。显然,这与通常由企业主动组织建立工会的自上而下模式背道而驰。这是一种模式创新?还是工会本来建立模式的回归?

  事实上,沃尔玛仅仅是个个案。目前绝大多数工会还是由企业组织成立,尤其在很多私营企业中,工会负责人要么是管理者兼之,要么是老板的亲友,这样的制度安排,工会能代表员工的利益吗?

  更深层次的背景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社会转型加速进行,我国的产权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非公有产权比重日益提高,这导致了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由原来的劳动关系国家化演变为劳动关系市场化,原来劳资利益高度一体化分裂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体,两者矛盾也日益凸现。

  那么,工会如何适应这种产权结构的变革?工会的职能和作用如何重新定位?法律制度层面的变革如何进行?

  顺势而为

  7月29日,在

福建泉州晋江店,25名沃尔玛员工自发组织起来,宣布成立工会,成为沃尔玛全球首家工会组织。之后,在深圳、南京等各地的沃尔玛分店,由员工自发组织的工会纷纷成立。沃尔玛中国区总监董玉国在第一家工会成立两天之后才飞赴晋江,据说董在晋江停留期间并没有安排同新工会的成员会面。

  “这是个非常突出的特点。”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年建工会实际上都是自上而下,像沃尔玛这样自下而上的简直就没有。

  国内企业建工会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大型国企的工会,由于延续计划经济的传统,工会基础比较好,一般不需要工会部门督促,企业会主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工会和企业也能维持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二是一些私营企业,为了显示自己跟别人不同,以便于在跟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多一份筹码,从有利于企业自身形象考虑,他们会按照政府尤其是政府工会部门的要求组织建立工会。这种工会往往是形式大于内容。第三种是外资和合资企业,他们了解到中国的工会跟国外的不一样,似乎不会跟企业直接对抗,因此他们也就接受了工会。

  应该说,上述三种情况都是企业主动或者在政府主管部门(如当地工会)的督促下,是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的工会,也就是所谓自上而下的建立模式。

  那么,沃尔玛的模式,是否是一种创新?

  “沃尔玛中国公司建工会模式并非创新。”常凯认为,从历史上看,这种模式反倒是一种常态。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直是由工人自己组织建工会,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也是采用这种方式。但是后来,这种方式被忽略了,一些地方为了完成上面的任务,不去积极组织群众建工会,却直接去找企业找老板建工会,政府工会部门直接派人找企业做工作。

  其实,我国的《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常凯认为,这是沃尔玛自下而上建工会的法律依据所在。换言之,沃尔玛建工会的模式恰恰实践了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者说回归了工会建立的常态。

  员工和企业关系走向成熟

  “跨国公司员工自发组织建工会是正常的,而沃尔玛拒绝建工会也不能认为是不正常的。”常凯认为,沃尔玛“工会门”事件从另一个层面表明劳资双方都在走向成熟。显然,这种成熟是基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

  从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加速进行,我国的产权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计划经济下单一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产权结构,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有制和非公有产权结构并存,而且非公有产权比重日益提高。数据显示,非公有制经济占我国GDP总量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一些省份已经超过了一半,其中浙江省的非公有经济比重已经高达70%。

  产权结构的变革导致了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作为基础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变化的起点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方向是从计划经济下的利益一体化的劳动关系,向市场经济下(雇主与员工)利益有所区别、既有矛盾又有合作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变革。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理论研究室主任刘元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理论界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劳动关系向市场化的转变已经完成。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国家化、行政化的劳动关系,职工和企业的利益高度一体化,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后,劳动关系逐步向市场化转变,员工和企业作为不再是利益一体化了,相反已经逐渐分裂为两个利益体。

  近年来,不断升级的劳资矛盾充分印证了这种变化。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13.5万件,处理集体劳动争议6440件,涉及人数18.4万人,较以往明显增多。具体表现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引发的劳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很快。

  另一组数据表明,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10年间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2万件,涉及劳动者443万人。2005年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量达30多万件,比上年的24万件增加了6万多件,受理案件量是2000年的2.3倍,是1995年《劳动法》实施之年的9.5倍。

  与此同时,作为协调劳资矛盾的重要组织,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的工会组建情况并不乐观。最近,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徐德明表示,中国现有外商投资法人单位中,建立工会的只有3.9万家,建会率只有40%。

  统计表明,目前包括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数为113万家,会员数3600万人,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分别仅为30.7%、32.9%。大约有上亿农民工游离在工会之外。

  刘元文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老板的亲戚朋友,“他们联合起来控制工会,导致工会职责无法履行,发挥作用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刘元文认为,仅有数量并不能说明太多问题。

  工会创新

  “要适应劳动关系的变化,工会的职能就要进行调整。”刘元文认为,工会存在着职能的重新定位和历史回归的问题。

  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三个不同时期的中国工会,在各个时期承担着不同的历史使命,工会的地位、职能和作用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刘元文认为,2001年重新修定后的《工会法》完成了历史回归和职能重新定位的使命。

  此前,1988年工会全国第九次代表大会规定了工会的四项职能,分别是维护、参与、建设和教育职能。“没有突出强调维护职能,四项之间也没有前后主次之分。”刘元文认为,当时的工会职能对维护强调不够。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刘元文说,这从法律上解决了“工会到底代表谁”“工会的职能是什么”两个最基本的问题。

  “工会的定位就是劳动者的代言人,这是非常明确的。什么是基本职责?怎么理解?就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就是根基。”刘元文认为,这是劳动关系市场化后,法律对工会地位和职能的重新定位。

  今年7月6日,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共分9章60条,共7000余字,通篇围绕企业工会“是什么、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以及保障干好工作的条件”等展开,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地位,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目标,明确规定了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主席职权、干部队伍建设,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制度、载体和活动方式,以及企业工会的经费与财产、工会干部保护等方面问题。

  针对不少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随意撤并工会,有的在改制中干脆借机改掉了工会,一些大型企业的工会干部兼职化倾向越来越严重,企业工会常常处于空转、不转状态等现象,《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提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合作。

  刘元文认为,这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更是工会制度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在工会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理论创新是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的前提。工会的理论创新包含多个方面,首先是工会职责定位,其次是职工身份和地位的重新定位问题,“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职工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和身份?与过去宣传的企业主人翁、国家主人到底有何关联?怎么体现?这些都需要理论去解释。还有工会工作方法的调整等等。”刘元文说。

  常凯表示,劳资关系在任何国家都不是两方关系,而是三方平衡博弈的关系。没有政府有关部门介入,不可能形成劳资关系和规则。劳资自治是理想状态,取决于工人组织成熟和雇主成熟。中国在10年间成长出一个雇主阶层,环境优越和速度之快,世界罕有。他们所处的环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处理劳资关系的经验尚不丰富。“起码他们就没有遇到过真正代表工人的工会”。因此政府有关部门除了制定劳动标准和规则,还要以“裁判员”身份介入劳资关系的协调。

  “沃尔玛说中国工会不同于国外的工会,是褒是贬耐人寻味。”常凯认为,加强法制和公权介入,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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