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陈随有:大户型开征保有税于法于理说得通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陈随有

  据报道,目前涉及到“保有税”征收方式以及面积界定等问题,已经被建设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提上了议事日程,可能在明年4月以后出台,征收范围可能为120平方米以上房产。征税目的是为了“鼓励、引导自住型需求,限制投资性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加大中小户型房屋的供应量。

  此消息一出,坊间一片哗然,质疑之声不绝于耳。如果针对“保有税”的征收明年4月以后就出台,不仅是唐突的,也是荒谬的。

  首先 ,征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税收法定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税收基本原则,所有税收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这一原则,税的开征或税种的设置必须由明确的法律规定,每开征一种税都应当制定相应的税种法,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人民也不得被要求纳税。住房“保有税”作为一种新税种,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有关部门未加以说明,说开征就开征,不符合现代税收设定的基本程序。

  其次,涉嫌重复征税。在我国

房价构成中,各种税负的比重在35%-40%左右,税负相对是比较重的,如果加上各种收费负担就更重了。购房人在买房的时候,已经缴纳了全部税费,履行了作为纳税人的全部义务。如果出台新的税种,应针对以后的房产征收“保有税”,而不是针对过去已经缴纳过全部税收的房产,否则,就有重复征税之嫌。

  而且,即便开征“保有税”,也不应该孤立进行。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开征物业税等保有环节的税,必须以“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作为前提。在相关收费不取消的情况下,直接就开征“保有税”,等于单方面增加公众的负担,与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开征物业税的基本原则相背离。

  其三,120平方米作为征税依据于理不通。120平方米的住房,除了分摊的面积,也不过100平方米左右,从绝对面积上看,很难说得上是大户型。而且,一个两代甚至三代人居住在一起的家庭,120平方米,平均下来并不宽裕。而一个单身,购买一处119平方米的房子自住,也显得非常宽敞,反倒不用纳税,从常理上来看也是说不通的。退一步说,即使开征“保有税”,也应该以人均面积来算。而且,一个家庭倘若在市内买房,可能连80平方米都买不起,如果他们被迫到市郊买房,可以购买130平方米的房子,但是,由于远离市中心,其居住成本相对比较高,现在再让其缴纳“保有税”,无疑将进一步增加其负担。这些问题如何解决,至少要经过研究和听证,不能说开征就开征。

  第四,小户型供应不足,有关部门难辞其咎。最近几年,商品房面积越来越大,一些经济适用房面积甚至都达到了200平方米以上。这种状况即便在“十五条”细则公布后,也没有大的改善。细则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但是,根据建设部今年4月的调研,中国16个城市住宅平均套型面积超过120平方米,而北京待售住宅的平均套型面积已达143.9平方米。

  显然,正是有关部门对调控政策的执行不力乃至不作为,导致市场上小户型住房供应严重不足,许多人不得不去购买大户型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不仅不承担责任,反而向公众开征“保有税”,等于自己有错而问责民众,由民众来承担相关成本,这显然有失公允。

  应该认识到,近年来,我国税收呈持续大幅度上升趋势。2003年,GDP增长8.5%,全国税收收入增长了20.3%;2004年,GDP增长9.5%,全国税收收入增长25.7%;2005年,GDP增长9.9%,全国税收收入增长20%。如果再考虑到各种收费,企业和公众的负担一直在快速增加,因而,在

福布斯2005年全球税收负担排行榜上,中国仅次于法国位居第二,而法国民众在承担高税负的同时,也分享高福利和优质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

  税收的过快增长,成为抑制国民消费能力的一大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不取消“有关收费”的情况下,直接就对大户型开征“保有税”,不仅荒谬而且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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