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和谐社会:社会契约的重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 03:31 21世纪经济报道

  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政策研究所教授、研究主任郑永年

  中国领导层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从长远来看,其政治意义会远远超出迄今为止人们所讨论的范围。它不仅仅是“科学发展观”、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或者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不仅仅是执政党执政模式的变化。从更深入一步说,“和谐社会”是一种远景和蓝图,其相关的各种目标的实现会导向政府和人民之间社会契约关系的重建。

  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契约关系是积极公民概念的产物。在民主国家,这种契约关系是显性的,或者成文规定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是积极公民的倡导者。《社会契约论》描述了这样一种政治过程:公民积极参政,通过选举让渡一部分权力给政府,在政府和人民之间订立契约关系;但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不是永久的,到了一个时期,这个契约必须加以重新确认或者签订。

  由于中西方政治文化的差异,很多人会否认中国存在这样一种关系,认为中国并非一个契约社会,也没有类似于西方那样的契约文化。在政治领域尤其如此。显然,中国没有这样的显性政治契约文化,但这并不是说中国没有隐性契约文化。在《论语》和《孟子》等政治经典中,很容易找到这种隐性契约关系。例如,皇帝如果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时候,人民就有权推翻其统治。建国以后,中国没有走西方显性契约道路,但政府和人民之间存在着心照不宣的隐性契约关系。人民跟着共产党为的是实现基本社会正义。建国以后,政府保证提供基本社会正义,同时人民接受政府的领导。这就是隐性契约。当时,基本社会正义的方方面面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因素来保障的,例如消灭贫穷、医疗保健、免费教育等等(这些目标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则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同时,在当时中国的政治体制环境下,还通过政治运动的方式来保证整个政府体系是“

为人民服务”导向的。多次政治运动的目标是为了“打碎”官僚机构,防止一个“官僚阶级”的形成。每次运动因此都是围绕着把权力下放给地方和社会进行的。

  这种隐性契约在改革开放以后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引入和发展很快就导致了政府原来借以提供基本社会正义的制度体系的解体。例如在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以后,原来的集体制度不再存在。尽管确立了以选举为基础的农村自治制度,但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如医疗和教育等,这个体系的能力还不足。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政府也急剧地转变成为一个直接的经济角色,而提供公共服务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提不到议事日程上来。现在提上来了,但又存在着经验欠缺和能力不足的问题。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了资本和劳动者之间的显性契约关系的出现。在劳动关系上,中国现在俨然是一个合同社会和契约社会。这在私营部门表现得非常清楚。在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公共部门,契约关系也很快从隐性转向显性。国有企业本来是政府借以实现隐性契约的主要手段。国有企业是个小社会,担负着各种社会功能。市场一引入,企业自然要抛掉非经济功能。鉴于国内外市场的压力和长远国家战略利益的考量,政府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又实行“抓大放小”战略。在这个过程中,对社会正义的考量不足。到了一些地方层面,中小企业出现恶性私有化。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强制性行政和政治的力量进行私有化,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契约被单方面毁掉。在“抓大”方面,因为公司治理制度不健全,也导致了一些垄断和特殊利益的形成。这些垄断利益随意制定自己的规则,也同样破坏了社会契约。更为糟糕的是,一些地方层面往往官商一体化,各种类型家族权力体系导致政治腐败(例如上海与安徽最近所发生的事件)。

  原来隐性契约关系被单方面毁约已经导致社会正义问题。新劳动关系中显性契约的签订更具有不公正性。尽管中国已经是个契约社会,但很难说,劳动者在和资本方“签订”契约关系时,有能力和资本方讨价还价。或者说,这个契约实质上是单方面加于劳动者之上的。较之原来的隐性契约,显性契约的执行对劳动方来说具有强制性,而对资本方则没有这种强制性,因此更欠缺社会正义的因素。在资方能够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甚至是政府的力量(和各级政府的结合)的情况下,劳动者面对的是无助。

  隐性契约遭单方面破坏可以说是理解目前中国社会的一些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关键。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今天一些群体性事件具有了某种政治性,就是说,事件的参与者已经超越了原来对单纯物质利益的诉求。更为重要的是,人们也注意到了很多群体性事件开始有“无直接利益者”的参与。这很能说明问题。群体事件参与者应当是利益的直接相关者,传统上“无直接利益者”充其量也是旁观者罢了。现在这些人成为了参与者,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相关制度在实现基本社会正义方面的问题。

  这也表明政府和人民之间需要重新缔结契约。中国不能也不应该回到往日的隐性社会契约。社会契约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同时,客观说来,中国也没有条件在这个阶段建立政府和人民间的显性社会契约,新契约还会是隐性的,但必须能够实现基本社会正义。目前的经济和社会结构要想实现社会正义,还需不断改革。一般说来,一个社会由三种基本权力组成,即政府、企业和社会,分别代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力。这三者既互相依赖,又要保持一个均衡状态。现在很显然处于一个不均衡状态。从民众的消费欲望低下到对前途感到不确定性都是失衡的表现。权力向经济方面倾斜,财富向垄断企业集中。而对社会财富分配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的中小型企业的数量则大幅度减少。同时政府在提供医疗、教育服务和调节收入分配方等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经济增长越快,收入分配差异越大。财富过于集中,既导致贫穷人口的增加,更导致拖延了中产阶级的发展。

  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隐性社会契约,政府必须扮演主角,在发展与分配、效率与公平之间扮演一个强有力的协调关系。和所有其它现代国家一样,政府应当承担起规则制定者的责任。逐渐向企业和社会力量开放政治过程,限制垄断,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等,政府在所有这些方面都能够有所作为。没有政府的制度创新,很难在企业和社会之间或者政府和社会之间建立伙伴关系。

  从长远来看,民主政治是中国治理制度的基础,那个时候,显性契约会在中国实现。但现实地看,民主政治需要很长时间来发展。在国家转型到显性契约之前,必须重建隐性社会契约。没有这个隐性社会契约,执政基础就会不断被削弱,社会稳定就不会有制度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说,

和谐社会意味着一种基于新社会契约之上的国家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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