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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安:人大政协应该立法监督国企红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 11:33  新浪财经

  许青安

  财政部早在6月份起草《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其准备工作现已接近尾声;而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国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具体方案有望年内出台。

  如果财政部和国资委的上述说法实现,那么,包括国资委管理的165家央企、80多个国家部门下属的5000多家国企,以及铁路、烟草、邮政以及科教文卫等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国企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12万多户,都将向国家分红。

  自1992年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后,在完成上市和实现赢利的14年后,国资委宣布分红,而且在上市时用股权10%来偿还社保的欠帐,确实是一个好消息,《南方都市报》发表《国企红利究竟由谁掌控 由谁分享?》文章,对于国企红利的分配监督机制提出了三点质疑。

  在国有企业成为利益集团后,全民除了承担“涨价”的付款责任外,没有任何的收益,当国资委宣布分红的时候,大家担心会不会又和MBO(管理层收购)一样,歪头和尚念外经,好端端的事情又被引向歧途。

  首先我们搞清楚这个“谁收益”的“谁”,也就是说,“全民”这俩个字的定义,按照原来我们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全民拥有了生产资料,就消灭了“剥削”;土地使用权给了农民,在户籍管理上称为“农业户口”,在城市居住的是“非农业户口”,这部分没有土地使用权这样生产资料的人群应该说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全民”;

  由于二元户籍制度带来的权利,使郊区农民收到高额的土地转让费而富裕起来,因此也使近来不少“城市户口”要去当“农业户口”(浙江台州新闻),凭此身份来获得农业户口的土地收益。

  《南方都市报》所说的“国企红利经过种种中间途径后难以找到最终受益人的尴尬。”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届定“全民”的问题。

  同时,也要搞清楚国有企业的性质问题,也就是说,要追溯其“资本”最原始的渠道,1992年是从全民所有制转为国有制,这样的转制,在国际上有三种渠道解决:一是股份化,前苏联把全部全民所有制资产评估均分成股票,按照全民人数平分到全民;二是转移支付,按照我们国家1956年的工资制度,对于劳动者我们采取的是低工资和高福利,这些福利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社保,这些由国家统筹安排;但是当赤裸裸的上海挪用社保费的案件出现,连吴敬链都要高呼“亡羊补牢”,其监管制度让人难免存疑;三是现金支付,即在出售全民所有制企业后用现金形式支付给全民所有者;

  2006年初,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质疑了中国国有企业不向国家分红的合理性,也将上述分歧一一厘清,并认为“国企向政府交红利”有助于中国抑制过度投资和经济过热。

  世界银行认为,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国际最佳做法来看,尽管国资委是国有股东的代表机构,但国有企业的红利和私有化收入应该上缴给财政部,纳入正规的预算程序,并用于公共支出。如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新西兰、挪威、韩国以及瑞典等国。

  第二,必须重新呼吁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经营结果,当国有企业上市,引进国际战略投资,不仅可以补充资金,而且可以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且逐步完善对于经营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在已经到了可以全面推进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制度”的时候了。

  中国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的过程,就是要提升微观经济的经营管理水平,这一点也可以去掉很多对于国企红利会不会打击股市,使大盘蓝筹变成黑筹的担心。试想,有那家企业不分红的,难道国有企业一分红就要打击股市,如果因此影响股市,那只能说明我们的国有企业还是有水份,“圈钱”之说依然存在而已,需要继续挤压水份,使股指更加体现股票价值。

  国家对于国有企业,依然如科尔奈所说的“父爱主义”,现在国有企业”亏损——涨价——亏损——再涨价”,使企业没有心思在经营和管理的水平上下功夫,只要会喊穷就有糖吃,机构战略投资进入国有企业,也是看到其垄断利润,正如有评论说如我们的工行在技术上已经是破产企业,但是他独特的垄断地位,依然成为机构投资热捧的对象;

  去年国有企业赢利6000万亿,这样来看,如果是年年如此,十三年来,应该有多少未分配利润了?这些利润再投资的效果如何?资金流向又是怎么样?

  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督,不能只是在分红的结果监督,更应该是过程的监督,目前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体制还有待提高,如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权、日常监督权、财权(含预算管理、收益权)这三者目前都没有理顺,存在管理交叉和管理真空。监管的责、权、利、绩不清楚,有权的无责,有责的无权,那么我们组织部、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等管理部门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没有有效的监管体制,那么对于企业管理的业绩要求也就不能有效提高,依然是拒绝竞争,垄断经营,随着WTO要求的逐步开放市场,我们这样一来的”国家队”成绩会如何呢?。

  第三、红利的使用安排合法性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清楚,“谁掌控”的问题自然就顺理成章了。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最大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确巩固和发展。’”从宪法的这个条款之修改看,只是对“国营经济”换了一种表述方式即表述为“国有经济”,没有根本和本质的变化;宪法修正案强调“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就是国营经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城市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营企业。在国营企业的改革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把国营企业的改革决定权误解成为是政府即国家。有些学者提出,国营企业产权不明晰是国营企业的要害。于是就在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上大做文章。其实就我国的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很清楚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就是说,国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全国人民,而国家是代表人民对企业进行经营。所以企业的产权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在全国人民,那么作为人民代表的全国人大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就应该承担起监督国有企业分红的责任,确定分红方案后交由财政部和国资委执行;

  从社会主义的法理本质上讲,国家不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者;而仅仅是管理者,所以用国家所有制(国有制)首先在法理上就说不通。其次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即使是国家管理也必须在劳动人民的严格严密监督下进行;否则这种抽象的国家管理很容易被具体的管理人变成谋私利的手段。全民所有制的国家管理形式非常容易在国有制的名义下转变为权贵所有制;而当今的现实已经在不断证明这一点。

  国有垄断企业的高收入,被指为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形成原因。这是由于全民所有制改革运作的不规范;使全民的权利一下子变成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权利。所以,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保障全民的权利、规范全民所有制的管理入手。

  国有企业的既得利益完全是靠个人的机遇;好单位收入高,用全民所有的财产制造高福利。而不在全民所有制既得利益岗位上的人,不仅收入没保障;而且还要在市场体系中去谋求自己的福利。结果是投入市场体系中的白领们也感觉自己的生活是“易碎品”,深感买不起一套房、得不起一场病。因此,我国全民所有制管理的缺失;在当前的问题并不单单是收入水平的高低,而是低收入者的全民所有制福利与他们无关;垄断行业员工的畸高收入,是他们把全民所有制的高额利润私自瓜分的利益集团化的表现;全民所有制管理的缺失,就难以市场经济要求的建立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收入分配秩序;垄断企业可以有剥夺之嫌的政策不断出笼,致使贫富差距持续扩大。

  消除收入分配不公,必须要从健全全民所有制的管理入手;建立我国符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要求的分配和管理体系,如可以使用国有企业红利转移支付方式,把改制和国有企业利润支付给医疗、教育、住房,解决这几个1992年以来就一直欠帐的问题,同时希望如广东省王则柯先生所言,对于在这几部分的投入比例进行立法,不能把对于教育医疗的投入不足一直持续下去。

  同样,在”国资分红机制”基础上,呼吁制定《国有企业管理法》,将国有企业的预算管理涉及到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红利等作为法律责任,建立法制化的“中国式国资分红机制”,如果没有压力没有要求,国有企业领导那就谁都可以去混混了,国有企业“成本高消费”永远都解决不了。

  “国企红利”分配比例和去向,以及该法律的执行,应该由全国人大和政协依法来监督执行,而不是角色不清晰、可以“活动活动”的“国资委”或者”财政部”;

  当然央企上缴红利的背后不仅有操作技术上的难题,更会有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相关监督、审核机制的建立,但是,这个建立一定是“法制化”的,监督主体一定是代表人民的人大或者政协。中国已经不能再有“社保金”的问题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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