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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入世五周年的法律反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 14:30 法制日报

  经济法:在机遇中迎接挑战

  刘剑文

  “入世”不仅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和经济法学研究带来了新气象和新活力。经济法的立法速度在加快、立法质量在提高,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的经济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一些法律的实施效果不甚理想,一些法律制度仍缺位,还有一些法律制度已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功不可没,但仍有一些服务是否能够纳入该法保护尚存疑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尚不足以威慑违法者,不少行政机关对消费者维权的重视程度不够,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仍有待加强。一些质量监督机关行政不作为导致大量假冒伪劣商品横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大大削弱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采取列举法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显得落后于实践,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对执法机关赋予的执法权力比较单薄,难以对付市场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的法律责任往往给人隔靴搔痒的感觉,无法真正对违法者起到威吓作用。

  银行法律制度在入世后有了很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处理银行业收费不公、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方面则显得无所作为,金融领域的监管体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协调,在面对外资银行竞争压力下,银行法律制度如何在促进我国银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水平方面发挥作用,目前尚缺有效的制度保障。

  电信、银行、铁路、石油等行业的垄断问题早已令人深恶痛绝,面对强大的经济垄断力量,消费者权利根本无从谈起,但反垄断法仍迟迟不肯出台,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战再次体现为持久战。

  政府采购法出台三年多,中央国家机关仍暴露出一些违法行为,根源在于该法的执法主体不明确,

财政部门在监督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权威,无法对同级部门的违法行为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法律责任不明也是造成一些中央部门对该法置若罔闻的重要根源。直接约束政府的法律往往都难以落实。

  预算法的软约束根本起不到约束政府花钱的作用,大量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更是将预算法的作用大大压缩。“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的预算案将人大的预算监督流于形式,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更无从谈起。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也体现了“最低生活费不课税”的原则,但税法只认钱不认人,只看具体数额不顾纳税人的真实家境的分类所得税制度仍没有根本改变,实现中央所提出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任重道远。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磨难,终于突破重重阻力送到了立法机关的案头。在让我们欣喜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改革的艰辛,公平的来之不易,当然,该法在将来实施的过程中必然还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

  WTO国家普遍实行“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目前开征的20多个种税中实现法律规定的只有两个,十分之一尚不到,税收立法的道路还很漫长。但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的起草也为我国照亮了前进的方向,让我们看到了税收立法的希望和前景。

  中国对外贸易在健康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商品在国外频频遭到反倾销调查和起诉的现实,这表明:一方面我国缺乏应对反倾销的人才和对策,另一方面我国相关制度的落后。我国反倾销立法仍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次,与WTO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对于构成倾销的判断标准尚不够具体,应参照WTO与欧盟的规定,对之加以完善。只有自己把反倾销制度完善了,才不怕他国对我们提起反倾销调查。

  总之,经济法领域的法治发展速度令人惊喜,但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需要走的路还很长,WTO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要经济法能够把握这一机遇,勇敢迎接挑战,经济法治终将能够在中华大地上实现。

  作者系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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