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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出台电子眼强制检定程序已成当务之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 12:13 法制日报

  李坚

  据新华社12月4日报道,违规、不规范使用电子眼正成为公路“三乱”新的表现形式,引起广大车主和群众的不满。据广东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查队统计,在对交管部门

  的投诉中,有70%是关于电子眼使用方面的。电子眼属国家强制检测的设备,而且要进行年审,没有经过检测的一律不得使用。但广东省绝大部分电子眼未经质监部门检测,却一直在使用并作为对车主实施处罚的依据。

  尽管电子眼属国家强制检测的设备,而且要进行年审,没有经过检测的一律不得使用。但很多未经检测的电子眼测速得出的结论,仍被作为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并曾被法院所认可。比如北京市民喻山澜,就曾以北京顺义区计量检测所并没有开展公路速度监测仪的周期检定工作,因此电子眼拍摄的超速记录没有法律效力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撤销以此超速为由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今年6月份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却是驳回了喻先生的上诉。判决理由是虽有强制检定规定,但检定程序尚未出台。

  由此看来,由于电子眼强制检定程序尚未出台,致使国家强制检测电子眼的规定最后如同虚设,也由此指使一些地方肆无忌惮地使用未经检测的电子眼上路“执勤”,从而给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罚款创收带来了机会。为此,出台电子眼强制检定程序已成当务之急。

  电子眼未经法定强制检测,显然就不能保证其测量的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由交通管理部门使用,就有可能因为瑕疵的存在,出现不准确的测量结果,而依据这样的数据对驾驶员加以处罚,随之产生的处罚结果就有可能是不正确的。也就是说,由于电子眼未经体检,即使是公路上的车速未超过限速标准,也存在被认定为超速的可能。因此,只出台强制检测电子眼规定,却没有出台相应的检定程序规定,可以说是一种行政瑕疵。尽管这种瑕疵很小,测速误差也不会很大,但目前电子眼未经强制检定就投入使用的情况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就有可能使驾驶员遭受不正当的处罚,公民权益因此遭到侵害。

  为此,在电子眼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前提下,对事关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中使用就应慎重,因为这样的瑕疵会导致行政行为产生瑕疵。与“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一样,程度不够的正义也不是正义,而行政瑕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程度不够的正义”。因此,对行政瑕疵行为不能因其不违法或有轻微的毛病、缺点而不去进行必要的规范。实际上,正是鉴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有可能造成“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为此,一旦发现行政瑕疵行为出现,就应该采取补救性措施,实现其行政行为的法定效力。而就目前存在的大量电子眼未经“体检”的情况而言,给电子眼及时“体检”,修正其不完善的地方,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这是保障一般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的需要,也是树立行政权威和严肃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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