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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徐迅雷:电子眼企业化与设租寻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 09:38 新浪财经

  

徐迅雷:电子眼企业化与设租寻租

新浪专栏作者徐迅雷。(新浪财经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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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迅雷,生于1966年,大学毕业留校6年,后到政协又6年,再后来下派到一个江南小镇做镇委书记,最后弃政从文——因为感到还不干自己感兴趣的事,这辈子要废了。现为杭州《都市快报》首席评论员。2001年开始集中精力写作,已刊发杂文时评随笔书评逾千篇,其中逾百篇被各种选本选载。《杂文报》“名家新作”栏目、《杂文选刊》“当代杂文30家”栏目先后有介绍。

  12月4日-12月10日,新浪财经把一周的时间留给徐迅雷。----编者按

电子眼企业化与设租寻租     12月5日  星期二

  文/徐迅雷

  9辆车在同一秒钟同一地点被拍到违章,大部分电子眼未经检测和年审长期违规“服役”、“带病”执法;一些公路每隔三五百米就安装一台电子眼,这些“电子警察”拍摄隐蔽,许多路段限速过低成为“罚款陷阱”,有些电子眼已演变成“创收工具”;广东交管部门被投诉的案件中,有70%有关电子眼……(据12月3日新华社)

  公路电子眼,为何“病”得不轻?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因为“人病得不轻”。这种事情被曝光的已经不少了,去年就有著名的“杜宝良事件”: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北京同一地点违反禁行规定105次,均让隐蔽的摄像头拍摄下来,被告知须交罚款上万元。

  所谓“交通管理”,本来是政府职能部门向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的产生,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但权力中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将其“延伸”了出去,设置种种“罚款陷阱”来增加自己的收入。于是,“罚款增收”成了目的,“交通管理”却成了一种增收的手段,所谓“治理交通环境”就成了一个幌子、一句空话。

  从经济学角度解释,这正是一种“设租”与“寻租”行为。所谓“租”,本义是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这种剩余的产生,是非生产性的,只是一种财富从甲转到乙那里;所以“寻租”的含义亦即追求这种剩余的过程。公务人员通过权力“寻租”,就是腐败或亚腐败。

  用隐蔽的电子眼等等手段来进行“执罚”、“滥罚”,似乎并不是典型意义的“腐败经济学”,而更准确地说是“亚腐败经济学”。“合法的罚款”与“滥用的罚款”,其根本区别就在:前者是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后者是为部门私利而进行的。这种为“部门私利”而进行的“滥罚”,就是很典型的“亚腐败寻租”。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就曾坦承:“滥罚现象也确实是存在的,这个不能推卸责任”(见9月7日《南方周末》)。

  不仅是交管部门,城管执法等其他部门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譬如武汉汉口汉正街城管执法中队明目张胆“以罚代管”,就曾被曝光——收了500元“罚款”后,执法人员就向经营商户承诺:“将来有大的检查会提前通知你。”(11月23日《新华网》)

  公共场所的电子眼已经用得越来越普遍,北京主要路段监控已实现了“无缝覆盖”,交管部门利用电子眼进行的非现场执法,已经占到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60%。除了交通电子眼,还有治安电子眼等等,今天在一个城市里,进出办公大楼、住宅小区,往往都有不少电子眼“扫描”过你。在公共场所设置电子眼进行监控,用技术代替人力,这本身没有错,譬如在新加坡,24小时值勤的“电子警察”遍布大街小巷、十字路口和主要公路干线,只要电子眼记录下了违法车辆和司机,执法起来可谓六亲不认,罚你没商量。问题在于:人家是完全是“按法执法”,是一种“严治”,更是一种“善治”;而我们的一些执法部门,却将其弄成了“权力寻租”的“最有效”工具,这哪里是什么“善治”、“仁政”?

  一个城市,动不动禁止这禁止那,譬如我行我素坚决把电动车给禁了,你一旦“违禁”,就一概予以罚款,这当然就会被人称为“只禁城”;如果到处是“罚款陷阱”,把种种设备变成“创收工具”,那么也就大抵就是“只罚城”了。

  瞄着“罚”字的电子眼进行“准企业化运作”,正是“权力寻租”的一种新动向,而且“投入产出”比非常可观。表面上,来源于电子眼的罚款大都上交了地方财政,但地方财政会将罚款按比例返还给交管部门,“多罚、多缴、多返还”已经成规则,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是“你罚到多少,我给你多少”。这样的规则极大地激发了“执罚”积极性,每一套电子眼设备的投入,都算计者让它效益最大化、产出最大量的罚单来。报道说,今年6月出现在广东一高速公路的9张罚单,是电子眼在同一秒钟、同一地点拍到9辆车违章,“权力寻租”看着这样的情形,心里能不乐开花吗?

  公安部发言人武和平就看到了把公安局当作企业的可怕,他说:“我曾在全国搞过一个调查,在东部、南部养一个警察每年需要10万元人民币,中部地区大概要3万到4万,西部养一个警察要1.5万。但在西部某些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每到年底就会和公安局、交警算账,把警察罚款所得计入当年的地方总产值,然后再把这些钱当作办公经费拨回去。这等于是把公安局当作税务局和企业了,把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算作政绩。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可怕的。”(据9月7日《南方周末》)

  把警察“罚款所得”计入“产值”,可见政府本身就愿意将公权力部门视作企业,进行企业化或准企业化运作。延伸下去,不仅种种“罚款”可以“企业化运作”,各种“收费”同样也能够“企业化运作”。去年,昆明市内道路临时停车收费,就被一家名叫“驿通”的公司“通吃”,这个对停车收费进行垄断独霸的公司,是由昆明市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市道路安全协会两个法人股东出资成立,还美其名曰“属国有性质”(2005年9月23日新华社)。可见公权力进行寻租时,其能耐是如何之大;如此开创“亚腐败经济学”,真是“至功居伟”。

  这些问题要想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无他,只有彻底改革我们的治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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