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支持Flash
|
|
|
|
为什么小事会被搞大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 16:39 经济观察报
本报首席评论员 孟雷 继北京的“捕狗”行动之后,眼看着又一件“小”事被搞大。 11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从化市和增城市)上路行驶。因为他们认为,电动自行车是造成城市交通拥堵的原因。这几天,交警已开始路面执法,对所谓“非法”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主,施以罚款、没收车辆直至行政拘留等严厉的处罚手段。 “捕狗”的成效如何我不清楚,只知道这些天的紧张气氛过去以后,在家里很躲了一阵子的狗们,又开始裹着毛衣跟着老头老太太遛弯晒太阳了。而在这期间,这个有争议的行政行为,已经引发了一些所谓的“群体性事件”。 广州的“抓车”成效如何现在也并不清楚,只知道一万多广州市民开始联名“上访”。包括骑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和110家生产商、配套商、销售商、售后服务商,签了字、登记了身份证的有一万多人,他们推举的代表来了北京。 四个上访代表中,一个是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的秘书长,另三个是广州三家生产或配套厂商的老板。他们作为代表来上访,毋庸讳言首先是这个行业中的商人们的利益遭到了极大打击的缘故。禁令的下达,使他们突然将面临订单取消、工厂停产、上下游行业催款和退货的严峻状况,这对这些商人的生意是具有毁灭性的。另外还有来自消费者的压力,仅在广州一市,就有30万人骑着他们生产、卖出的电动自行车。在你这里买的车,突然就不准骑上路了,财产损失谁来负责?这个说法商人们是给不出的,于是只能一起去上面讨说法。所以在对待禁行令的问题上,行会、商人与消费者的利益有着相当的一致性,由行会和商人们自愿做公众代表是说得过去的。 就这样,又一件小事被搞大。说它“小”,是因为:其一,与“抓狗”一样,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就是利益的损失方,看起来他们受到的纯粹财产损失并不大,普通老百姓家养只小狗也就值几十、几百块钱,一辆电动自行车差不多也就两千块;其二,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以宽容为美德,以沟通、协商、谅解、妥协为治道,解决类似狗、车的问题,本来应该还有不太生硬、更易被社会和相关公众理解和接受的方法,不至于“闹大”,起码可以做到不会因之产生所谓的“群体事件”。 而说它们“大”,是因为:其一,虽然看似个体财产损失不算大,但涉及的社会群体面积甚广,是使整个群体产生利益损失;其二,再小的损失也是损失,抓狗抓车与扒房牵牛也没有什么根本性质的不同,公众既有利益的出让,本应该建立在权利对等、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其三,这些“小”事恰恰涉及的都是基础的民生问题;其四,“小”事情所体现的公共管理方式,反映着政府强制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 狗的事情不必说了,多数反对者是觉得情感上接受不了,虽然也是民生问题,但计较的大多不是财产损失。而电动自行车则不同,那是真正涉及了多少人的生计。商人们的生意和财产损失先放下,这几十万的骑车人大约是个什么情况呢?应用者以收入水平较低的中老年市民和女工为主,出个门、上个班不容易,所谓“汽车买不起,出租车太贵、公交车太挤、自行车太累、拿腿走太远”,所以选择电力人力相结合的电动自行车。再有就是送外卖、快递的工人,摩托车在中心城区早已禁行,骑电动自行车来回,挣个辛苦钱。这几十万人的生活工作空间和生计,已经与电动自行车高度相关,这难道不是踏踏实实的民生问题吗?何况这车是花了两千块买来的,是政府一直允许销售的合法商品。 城市交通拥堵是实情。实际上,争执是汽车的保有量大增而使道路负载过重造成拥堵,还是电动自行车造成拥堵并无多大意义,反正路就堵在那儿。但从另一个角度想一想,不正是因为公共交通的现状不能满足社会要求,才使几十万人选择了轻便的电动自行车吗?设若真如有关部门所愿,这几十万人放弃了骑车,公共交通就能因此好起来?换句话说,因为挤不上公交故而我骑车,所以我不骑车了公交状况就变好了。因为所以之间,这个逻辑恐怕并不顺畅。 路是“公共品”,路是大家的路,堵是一起堵的,不存在说是一部分人堵了另一部分人的路的道理。现在说人多路挤,大家都不好走,那么找个办法让大家都相对好走一些,这当然完全可以。所有的交通规则、道路设置都是这么来的,比如各行各道、红灯停绿灯行、高速公路不该走拖拉机等等。这样都方便快捷些,所以大家都赞成。但是请注意,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基于公共品属性的“均利”安排,并不是优先权和排他权的安排。 市场经济是什么?市场经济就是“合适”经济。交易自由,觉得合适我才买才卖。拿路作比方,如果觉得路太堵了,于是又修了一条路,但是言明这条路走得快但上路要交钱,有急事或愿花钱的可能就交钱走新路,不急的或不想花钱、没钱的就愿意仍在原路上走,虽然这样,他也比原来走得快,就都合适了。但另一种情况则不一样,只有一条路,好车、破车、走路的都只有这一条路可走,这时候如果说“因为咱们路太堵了,所以你们破车和走路的都不能上路了”,这样就肯定要出问题,因为你让他无路可走了。 这就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符合“公共品”分配的“均利”原则。于是,他只有第一抗议、第二违规。广州据说不是已经有了吗,把个电池自己背到后背上,电线搞个插头联在车上,被拦下就说我这是人载动力,不能算车载动力。事情搞到这样是很可叹的。 俗话说,“万事都有个商量”;学理说,“法理不外乎世情”。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这一纸公告,严格意义上讲,法律效力的高下是可以商榷的。更须留意的是,搞这么一个事情,涉及百余企业的生存、众多商人的生意、几十万市民生活和生计,事先有没有经过充分的“商量”?是不是应该有一个正式一些的听证?对这样的问题,不商量不好,不充分商量也不好,尤其以不认为自己应该与公众(包括意见的对立者)充分商量为最不好。 另一方面,对一个已经缤纷多元的社会来讲,单纯依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不是还能解决根本问题?我们可推而广之,比如有人说,外地人犯罪率高,把外地人全赶走,本地发案率自然就能降下来,是不是就要把外地人全赶走?狗带来很多问题,把狗都打了当然一了百了,是不是就要把狗真的都打光?同样的逻辑,社会成员中官员的贪腐率最高,难不成就该取消所有的行政机构和官员吗?这个逻辑的悖谬,在电动自行车身上一样可见。 而有个道理我们都应尽早明白:搞市场经济,对待合法的商业行为,必须要以放开为原则,以管制为例外;搞和谐社会,对待既有的公民权利,必须要以保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而且,例外不是随便就可开的,起码要建立一个社会各阶层都能接受的程序,否则像这样的“小”事情就会在不经意中搞大,而通往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也无法真正的畅通宽阔起来。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