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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民营企业资本自由的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 16:04 《新青年·权衡》杂志

  文/《中国资本自由问题与资本自由指数研究》课题组

  冯兴元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晓佳 香港中文大学经济学博士候选人

  【内文导读】历次宏观调控的最大打击对象就是民营企业,民营钢铁企业江苏铁本在2004年被强制关闭是其中一例

  中国民营企业的历程只有短短20多年,但其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2003年底全国共有300.5万户私营企业与2353.19万户个体工商户;2004年,我国民营经济创造的经济增加值估计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66%。然而,在民营企业高速发展的背后,其在资本自由方面仍然面临种种困境和障碍。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看我国民营企业的资本自由问题,即:保有资本的自由、获取资本的自由、行业进入的自由和资本区际和国际流动的自由。

  保有资本的障碍:产权保护不力

  企业保有资本的自由实际上就是企业资本免于侵夺的自由。这是企业资本自由之中最为基础与关键的部分。“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当自己的资本产权处于安全之中,企业才会往复不断地投资、生产,经济和社会才能保持稳定与繁荣。在转型中国,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中国的发展环境可谓相当不利。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民法典》来系统界定和保护物权。私人企业的财产合法性尚未获得政治上的明确保护。我国宪法中没有直接明确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宪法条文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明显弱于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即使宪法中有助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条文,也都留下了一条尾巴,例如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条文为实际经济生活中以政府为代表的各种强势力量以种种借口任意侵犯私营企业产权大开方便之门。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完善宏观调控”、“扰乱经济秩序”之类的含糊定义随时可以被用来作为整治民营企业的借口,而由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政府心目中亲疏有别,因此改革以来历次宏观调控的最大打击对象就是民营企业。例如2004年在新一轮紧缩型宏观调控中又有民营钢铁企业江苏铁本被强制关闭,造成巨大的损失。

  有一部分民营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清晰,如红帽子和挂靠企业;或者产权安全性上存在所谓“原罪”问题,产权来源被普遍怀疑为不合法。红帽子企业的问题在90年代中后期开始引起重视,各地普遍重新界定产权,摘掉“红帽子”,进行产权制度改造。这一过程虽然产生了大量的成本,也存在很多争议,但总体上看,对今后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产权合法性受到质疑的企业本身存在不少问题。首先,由于“国退民进”的实施缺少一个公开、透明的操作平台,资产评估、定价、出售、善后等各环节很多是由地方政府和部门黑箱操作,缺少程序合法性;其次,就揭露和报道的大量案例而言,确实普遍存在私相授受、半卖半送、只拿好处不背包袱等情况;最后,部分公众也确实经常混淆资产和实物概念,对于很多中小型亏损企业实行改制出现的“零”置换与“负”置换(即白送或倒贴)不理解。无论如何,对产权改制的“原罪”质疑,使得那些即便是合法并购改制而来的民营产权也同样处于“秋后算账”的威胁之中。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对过往转制进行重新审核,并尽快构建合法程序,以解除公众的合理怀疑。

  除了“原罪”问题,这些企业的产权安全还面临改造不彻底带来的诸多危险。它们往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有一些集体和国有股份。这导致一方面,一些民营经营者(很多是原企业经营者)实际上仍然在占用国家和集体资产,这不啻是坐实了公众对其侵吞公共资产的指控;另一方面,国有资产不完全退出也为国家权力侵犯民营资本提供了一个便捷途径。

  获取资本的障碍:融资何其难也

  尽管民营企业目前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其在资本融通方面的自由却远远落后,存在严重阻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尚不能一视同仁,对民营企业还存在“歧视”现象。民营企业进入银行信贷市场困难重重,据2000年中国第四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向银行借款时,有63.3%的企业感到困难和很困难;时难时易的占22.1%;比较容易贷到款的只占14.6%。外源融资渠道不通畅,导致民营企业高度依赖内源融资。同时,民营企业的外源融资方式以银行信贷为主,但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是不够的。1997-2001年,银行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是3.03%、3.42%、3.80%、3.73%和3.72%。

  

股票市场是企业融资的另一个主要渠道。由于我国缺乏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因此绝大多数股票资本交易都集中在沪深两市,而民营企业在这个市场上阻力重重。2001年末,沪深两市1175家A股上市公司中只有118家民营企业,其中买壳上市的就有65家;而到2005年上半年,1300多家国内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包括借壳上市的才刚刚超过200家。面对过高的上市门槛,很多民营企业主动将股票市场排除在自己的融资渠道之外。

  除了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外,企业另一常用的融资方式就是发行债券。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本就增长迟缓、规模尚小、起伏不定,即使如此,民营企业也被完全排斥在外。从1994年到现在,拿到发债许可的几乎都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中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了大多数特批发债额度,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内外部债券来融资的机会几乎是零。

  在票据市场上,民营企业试图利用发行承兑票据的方式来融通资金却存在很大困难。对于票据来说,企业信用支持是其最突出的特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这一方面居于劣势。即便民营企业有足够信用发行票据,但因其通常影响力较弱,与银行关系不深,所需融资规模也有限,因此往往要支付较高的发行费用与承销费用,而票面利率也可能相对较高,使得融资成本加大。

  与上述正规金融市场并存的是民间金融市场。由于正规金融市场的封闭与僵化,民间金融实际上为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融资渠道。然而,长期以来,国家对民间金融基本上是负面评价,法律也对民间金融不利。虽然政府近年来开始公开肯定民间金融的一些正面作用,但是对民间金融的打压政策仍然在总体上没有变化。我国法律虽然允许民间借贷,只要其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但同时又设立了 “集资诈骗”、“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等罪名。由于实际上多数类型的民间金融活动都可以扣上这些帽子,因此民间金融活动本质上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2004年福建省福安发生倒会事件后,民间合会被大力整顿,有关人员则被判刑。有时地方政府甚至以一些似是而非的罪名就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毁灭性的打击,例如河北大午集团事件。

  进出行业的障碍:何时不再歧视

  从企业进入行业的自由来看,我国的中小企业经营范围广泛,除航天、金融保险等技术、资金密集度较高和国家控制的特殊行业外,几乎涉及了所有的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传统产业。从行业分布来看,虽然面临着一定的进入壁垒,但中小企业资本仍然进入了我国的大部分竞争性产业。

  目前中国民营企业资本投资的一个问题,是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行业可能并不由市场和民营资本的意愿所决定,而是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如对土地指标的控制和对过热行业的宏观调控等。民营资本经常处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地方政府利益的夹缝中,往往难以冷静理性的选择投资,轰动全国的江苏铁本事件就是民营资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惨痛教训。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进入一般性竞争领域,还面临着一系列不公正待遇,如财政和税收政策歧视。民营经济的税收贡献很大。2004年全国各类所有制企业纳税数量总额为25723亿元,广义民营经济纳税总额占到了71.3%。虽然民营经济的税收贡献很大,但是民营企业却遭受了许多的税收歧视待遇:民营企业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也无法享受。

  以上说的是一般竞争性领域,在金融领域,民营企业可谓是寸步难行。银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近年来真正获得批准设立民营银行的案例迄今为止只是个别事件。从政策法规文本角度看,在资本准入方面,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似乎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实际障碍仍然大量存在,目前能够进入金融行业的大部分是实力比较雄厚的民营企业。

  一直来,政府对民间金融行业本身一般采取打压的政策。只允许非组织化的形式,或者一些经过严格审批的准民间金融行业存在。非组织化的形式是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但是企业之间严禁借贷,而且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以上。经过严格审批的准民间金融行业包括民间借贷的中介公司,典当业企业等。无论是哪一种民间金融组织或者经营活动,均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从那部分未受监管的民间金融部门是可以自由退出的。但由于其经营往往容易受到政府打压,因为其退出有时是强制的,属于被清理的对象。尤其是涉及到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时情况更是如此,比如孙大午案就是如此。

  在公用事业领域,尽管政策文本已经明令放开,但该领域仍然是民营企业资本进入困难较大的行业,存在着大量的事实政策障碍。据统计,在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中,民间投资只占3.2%;在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行业中,民间投资只占0.7%。据统计,目前我国80多种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个,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1个。即使是一些已经放开的行业,民间资本进入的相关配套政策也没有落实,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以北京市为例,时至今日,在金融、铁路、

高速公路、电信等30多个行业或项目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民营经济准入的歧视性规定。

  资本流动的障碍:解开管制束缚

  我国民营企业资本的国内流动障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民营企业异地投资有时遇到法律安全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与当地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有关;国家通过处于准垄断地位的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系统性吸收居民存款并主要向国有企业提供贷款,民营企业存在严重的融资难问题;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借贷,企业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严重影响企业的跨区域投资;当前的法律和政策基本上没有为创建民营银行提供市场准入框架,仅有的数家民营银行只是通过中央金融当局特批设立,这也影响到民营企业通过创建民营银行来进行跨区域资本运作;我国的股市上市公司总数仍然有限,其中民营企业比例很小,此外股市中的中小企业板块事实上也于较小企业无缘。

  目前民营资本在进入海外市场时,面临一系列外汇管理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为:第一,审批严格。现汇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必须报

商务部审批。第二,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权威的管理机构。第三,程序繁冗,审批周期长。以北京市为例,企业100万美元以下的海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立项、项目报批两套程序。审批手续要数次经过主管的商务部门、市商务局、使领馆商务处等,往往错失投资良机,而且对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支持的力度极为有限。第四,企业与金融业的融合进展不大,没有金融业的支持和参与,企业海外贷款和项目担保的风险较大,削弱了企业跨国融资和投资的能力。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革,外汇管制日益放松,但只要还存在外汇管制,具体的金融支持政策是无法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民营资本海外投资的自由将无法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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