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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萧剑:禁止电单车事关法律态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 08:58 每日经济新闻

  萧剑

  广东省政府已经批准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禁止区域包括了从化市、增城市。也就是说从城市到农村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从12月1日开始,禁行电动自行车将进入正式处罚期。

  电动自行车作为民间创造的新生事物,几乎从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国内很多城市以电池污染、不安全、妨碍交通等理由对电单车频频下发了封杀令。2003年6月福州禁售,2003年8月海口禁止上路,2005年5月珠海禁止上路。也有一些城市对电单车敞开大门,苏州、杭州、成都都是电动车拥有量非常高的城市,2006年1月,北京允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单车上路,8月20日,西安市也宣布允许电单车上路。据了解,目前,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对电单车的上路不做限制。

  电动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是一种综合其他各项优点而较少其他各项缺点的中间产品。和普通自行车相比,它的速度较快,省力;和

摩托车、汽车相比,它没有尾气污染,噪声污染也几乎没有,而且占道空间更小,又不受堵车之苦;安全性某种程度上说大于摩托车而小于汽车;同时它节能环保,据测算,电动自行车每100公里的运营成本只有1.4元左右,而99%的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都是可以回收的铅酸电池。

  对于这样一种具有无可替代优势的产品,要封杀可以,先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而不要仅凭一纸命令,不由分说。

  1999年,国家发布《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在此标准下的电动自行车,应该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生产、销售、使用,都应该受到和小汽车一样平等的法律保护。而对于超出这个标准的,则可一律按

机动车进行管理。

  多年来,电动自行车一直在“禁”与“放”的问题上是非纠纷不断,有两个根本原因:一是在以往至今的城市道路设计中,从来没有电动自行车的概念,没有给它预留过通道。于是,对于这个“不速之客”,一些地方采取简单禁止的办法。但是,这样做不仅仅妨碍了公民平等的出行权,也侵犯了公民平等的财产权(广州对于曾经合法挂牌现又被禁止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不予行政补偿)。对于企业和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一个社会的管理,不是仅凭出台一份文件就叫“依法治国”,也不是通过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就可以不由分说将一部分公民的权利予以剥夺。

  造成电动自行车地位尴尬的另一个原因,是生产企业和使用者一直在试图打擦边球。既想利用自行车的身份获得上路的权利,又想通过摩托车般的性能获得机动车的特权。典型的表现是,从2001年开始,许多生产厂家开始大量生产时速超过20公里、重量大于40公斤的超标电单车。2005年电单车在中国的总销量达到2000多万辆,超标电单车占60%以上。这样做只会将电动自行车推进深渊。

  我相信,电动自行车的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前提有二:第一,重新核定并且严格限制在普通自行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限速和重量,确保与普通自行车的公平。第二,对于超出这个标准的,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争取在机动车道的行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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