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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政策不能来回摇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01:48 21世纪经济报道

  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从7月份开始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结束了自4月份以来逐月攀升的势头,月度增幅由 6月当月的33.7%,逐月回落到10月份的16.8%,回落幅度超过一半。受投资增速回落影响,工业增长回落态势与投资基本一致。近期的价格回落走势也反映了整个经济增长速度正在放慢。并且,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幅也呈现出逐月明显回落的态势。正如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11月28日指出的,中国偏于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正在逐渐发挥成效,宏观经济风险有所降低。

  尽管目前调控政策效果明显,但是导致本轮经济增长趋热的部分诱因依然存在:存款期限结构活期化和短期化倾向与巨额顺差使货币流动性更加宽松(央行11月29日公布的10月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显示,货币市场流动性仍较为充足);

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导致资源在产业之间配置极不合理。如果政策力度稍有放松,投资随时可能出现反弹。

  当前的宏观调控政策带有较强的扭转资源依赖型经济增长方式的政策目标,这种调控实际上带有部分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因此,必须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贯穿始终。换句话说,即使是对投资过快增长的调控导致了经济转冷,这是我们为经济增长方式的历史性转变应该付出的代价,这种成本换来的是经济重新长周期繁荣的良性体制基础。如果见热则压、遇冷则放,一味的追求短期的平滑运行,而忽略对投资驱动型和出口依赖型经济增长方式深层次体制机制的纠正和改革,则是一种典型的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在“二次调控”中,直接起到立竿见影效果的还是项目检查和清理政策,尽管这些政策措施带有一定的行政性,但是它们是在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特定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其中许多措施(例如对土地征用的改革、对环境污染和能耗的审查、对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等等)都带有一定的形势紧迫性和历史必然性。进一步讲,如果这些措施能够固定下来,剔除其中的权益性和应急性成分,适时提升到法律和制度层次,就会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基础和雏形。

  是不是扭转经济增长方式就必须要付出经济转冷的代价呢?也不尽然。问题的核心在于宏观调控政策“保”与“压”之间力度与节奏的配合技巧。不能因为短期内经济趋热,该“保”的便不再“保”;也不能由于经济可能转冷,该“压”的也不再“压”,政策的摇摆性是调控的大忌。行政性措施带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应急性,紧缩性的调控政策更是如此,在经济回落到正常水平或者进一步转冷的时候,有关部门对政策的

执行力度就松一些,反之在经济趋热时执行力度就大一些,这样不能给予市场一个稳定的政策预期。

  下一步应更加突出经济体制改革对宏观调控政策的支持力度,从政策设计和价格形成机制层次上进行深度改革,在此基础上及时把相关的行政政策性措施制度化、法制化。就当前的形势而言,不能因为明年经济有可能转冷,就在一定程度上松动对过剩行业的项目控制、松动对环保和能耗指标的执行力度、松动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力度,尤其是不能松动对房地产畸高价格的调控力度。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经济出现大起大落,国家可以利用经济回落的时机,在“保”的方面努力,适当加大消费主导型政策导向领域的投入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对文化、教育和公共卫生领域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对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循环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总之,宏观调控政策必须保持连续性,以转变经济增长式是为导向的“有保有压”调控方针应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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