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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争执体现社会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 01:19 经济观察报

  本报评论员 黄海川

  KTV 版权收费事件愈演愈烈,难道好歌传唱和版权维护真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而那些急于在中国入世5周年纪念日奉献给国际社会一个巨大礼物的人,则会感觉脸面全失:这本应是中国维护知识产权的里程碑,我们却陷入多方僵持的尴尬。

  作为基本前提,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广州等地的文化娱乐协会抵制的不是KTV 版权收费本身,而是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从不缴费到缴费,是KTV 商家的进步,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胜利,对所有的版权拥有者是微露的曙光。

  至于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我们认为,需要找到引起争议的真正根源。

  音乐作品是艺术品,但在KTV 市场上本质就是商品。一件商品的价格,应该由供需关系决定。各地文化娱乐协会作为需求方的代表,站出来与供应方(版权拥有者及其代理、利益托管方)进行讨价还价。这是合理合法的正常行为。

  不可回避的是,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在事情的源头就产生了分歧,他们早先分别宣布对KTV版权收费负责,并推出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以至于媒体认为是为了争夺每年高达20亿元管理费(总收费额可高达100亿元人民币)的支配权。其中,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更是遭到了广州等地方文化娱乐协会的抵制。

  这被认为是公权受到了私权的挑战。在中国,文化部和版权局这样的公权与公权的冲突,由于有更高层的统一协调,不会引起什么严重后果;而如果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则被严重关注。这是因为,传统公法观念主张自上而下的“管制行政”,私法观念则主张私权独立以及富于人文精神的“服务行政”,而现实法制的不完备给两者的冲突留下了很大空间。

  在本次事件中,媒体几乎将各地文化娱乐协会的行为等同于“民告官”。实际上,地方文化娱乐协会是作为地方KTV商家的代理者,并对KTV消费者有连带的代言作用;版权拥有者既可以是商家也可以是大大小小的歌星这样的个人,版权局和它所认定的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应该是版权拥有者的利益代言人,它们要行使的收费权同样应来自于权力所有人的私权委托,无委托则无权利。所以就该事件本身而言,所谓的“官”与“民”二者就权力来源来讲是对等的,他们意见相左、互不相让完全可以理解。

  所不同的是,政府部门天然具有公权地位。在该事件中,政府如果对价格没有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而单方公布,如果授权的收费单位不是法定的、得到公认的,则有理由被怀疑公权越界。现代公权是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而国家行政部门应该代表最广泛的私权。如果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真的可能导致很大一部分KTV商家倒闭——比如在广大的消费能力并不发达的县城——我们相信,版权拥有者们也会站出来抵制。因为,商业社会中,供给方消灭需求方,等于消灭自我。所以,相关公共部门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兼顾各方利益,审慎行事。

  相反,地方文化娱乐协会此次理直气壮地代表它们的行业会员争取利益,则不但不应该看成越界,而且应该看成一种责权的回归。这个举动,让公众看到了行业协会的进步轨迹。老实说,在一个正常的多元化社会里,行业协会首先就应该扮演本行业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充分表达本行业的利益诉求,甚或不必去考虑自身的利益诉求相对于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方是否是“错的”、“过分的”或者“少数的”。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利益,更需要被清楚地表达。

  我们认为,保护

知识产权的重点并不仅仅在“保护”,而是要达到利益均衡,从而鼓励创新、良性发展。如果草率行事,不厘清各方责权利,不以各方利益均衡为出发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不能达到保护产权拥有者权益的目的,也不利于鼓励创新,更难以形成良性发展。不要怕别人提意见,就怕别人有意见不提或无渠道提出意见,社会永远是这样,博弈促进稳定,妥协带来发展,这是由政府到公众都应尽早明白的道理。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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