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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激活农村金融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 02:53 第一财经日报

  ●小额贷款并非传统观念中无利可图的业务,是当前在中、高端金融市场已出现过度竞争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民间借贷在满足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缺位留下的真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李鲁阳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

  正在进行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将进一步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向规模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银行业向大城市、大行业、大项目、大企业集中的趋势有可能更为加强,“三农”以及中小企业得到银行资金有可能更为困难。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做散、做小,积极发展低端市场和

零售业务,服务于不同层次的客户群体,不断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多方面、多样化、个性化的融资需求,真正实现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构建一个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民间性金融在内的农村金融体系。

  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地方金融机构,应当真正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对于农村信用组织的改革,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采取多种模式,不搞一刀切。

  可考虑分为三类:一是全国大部分地区要继续巩固和发展乡镇信用社、县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主要目标是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贷款质量和盈利水平,千方百计搞好搞活;二是对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可考虑实行全县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三是对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可考虑组建县一级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城市信用社成立之初,业务骨干主要是银行的退休职员,服务于城市的一定范围,发挥了大银行拾遗补缺的作用。后来越搞越大,逐步发展为城市银行,有的完全与地方政府脱钩,其业务失去原来的特色,与其他大银行几乎没有区别,甚至花很大精力与大银行争抢客户,应当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指导。农村信用社不应当走这样的发展道路。

  发展小额贷款业务

  台州市商业银行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小额贷款业务,被誉为“穷人银行”。小额贷款额从2000元起步,最高为30万元,期限为1至3年。由于资金成本、放贷成本较高等因素,年贷款利率为14%。贷款目标群体基本上是原来被排除在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之外的生产经营性微小客户,如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和微型企业。其基本准入条件是生产经营性客户、具备3个月以上从业经验、资产不超过3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距离银行营业机构不超过30分钟车程。其中,投向失地农民的占89%,城镇居民占6%,异地流动人员创业贷款占5%。

  据了解,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客户第一次与银行打交道,此前几乎从未有过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想法。由于银行信贷员日常走村串户,比较了解乡情民情,因此借款人不必提供繁琐的资料,不需要商业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只在个别情况下才需要提供外部评估、公证、抵押品登记等文件,对小额贷款的担保条件也较低,保证人主要起警示与制约作用。贷款余额已达5000万元,户均4.6万元。截至目前,所发放的小额贷款没有发生逾期情况。

  该行以30年的实践证明,只要方法得当,“穷人银行”同样能够发展成既具强大扶贫功效、又能实现财务盈利的可持续发展的正规银行。据联合国的研究,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小额贷款的年投资回报率平均为117%至847%。台州小额贷款的实践也表明,小额贷款并非传统观念中无利可图的业务,是当前在中、高端金融市场已出现过度竞争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更新观念,重新审视自身的目标市场定位,通过大力推进小额贷款业务,把握新的市场机会,开辟新的利润来源。

  民间融资规范化

  浙江省的民间融资总量,目前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据有关部门测算,大约为1500亿元。浙江的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个人之间,企业的融资往往是通过股东个人的融资行为实现的。民间借贷资金的权属十分明确,而且借款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已习以为常,父债子还是普遍现象,因而民间借贷的偿债率甚至高于正规金融。民间借贷具有比正规金融更高的融资效率。

  温州、台州等地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大多局限在一定的地缘、血缘和商缘范围内,借方提出要求,贷方口头同意后,一般只需一两天,甚至当时就可以办妥所有手续,取得资金。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以及利率很高,也滋生出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活动的界限不是很清楚,经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民间借贷资金时常进入一些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加重借款人的负担;容易引起债务纠纷。

  民间借贷在满足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缺位留下的真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应明确界定民间借贷,将其与非法金融活动加以区别,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对其加以规范和保护。可以允许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存款的机构或个人公开存在,并从事民间借贷业务。鉴于民间借贷难以被有效监管,社会上对民间借贷也有不同看法,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可以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发挥国有银行作用

  农业银行综合改革方案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在选择改革模式时,要综合考虑农行历史上长期扎根农村、债务包袱沉重、整体风险防范能力较弱等特点,牢牢把握农行是支农生力军和发展县域经济的金融主渠道,控制改制风险,降低改制成本,实现平稳改制。农行无论如何改革,这一宗旨不能动摇。进一步调整和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农发行本身也应当积极转变经营观念,降低信贷门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有商业银行提出支持“三农”发展的指令性指标或口号式要求,或违背市场经济原则,或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可以发挥国家财政的促进作用。国家预算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对中标者予以一定补助,以此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支持“三农”以及中小企业的业务。插图/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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