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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行政之手过长 契约之权必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 10:57 新浪财经

  周义兴

  最近,KTV收费标准之争风波又起,就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拒绝接受卡拉OK版权费标准一事。上海市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法律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上海地区上门开展收费的“不合法行为”,该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坚决抵制(《东方早报》11月22日)。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搏弈,与目前社会利益呈多元化格局的今天,理属正常之事。可让觉得有点不正常的却是,这种本应在国家版权局相关收费标准公布之前,就应得到充分表达与协商的利益搏弈,并应在相关收费标准制定中得到体现的利益之争,却在标准之后被激发了。就此完全可以说,这其中肯定存在问题。

  其实,以广州与上海二地相关行业协会所提出的拒绝理由,无论其理由背后的真正意图如何,但从其所提出的收费主体与协商程序问题看,要求以协会对协会、协会需经授权的方式解决收费之争,在民事程序上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在确定KTV版权收费系民事关系的条件下,按民事法律原则,应当是双方利益主体,在经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程序中,从而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才是正常的。但在此过程中,特别要强调的是行政权力作用,只应在为双方提供公平搏弈平台方面有所体现,任何过度的行政介入及干预,都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民事主体双方意志的真实和自由表达,进而使民事契约自由的生命法则受到伤害。而以此理念看,现有广州和上海二地相关娱乐行业协会的态度说明,当初在未就主体问题达成妥协、同时收费标准也没得到充分搏弈情况下,国家版权局就将相关收费标准予以公布,就显然有点匆忙和非理性。由此也该今日的冲突再起埋下了隐患。

  以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关系讲,行政的理性原则应是坚守权力法定边界,而民事权利则是意思真实与契约自由主导下的自治原则。因而对行政权力行使而言,尊重民事主体的自治原则,在提供任双方公平搏弈平台前提下,由民事主体通过自行协商并得出一致的结果,才是行政理性的最好体现。然在此过程中,行政如过度介入,或出于某种行政私利,不适当的以行政意志取代民事意思,那不仅可能会使社会正当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并且最终也会使行政本身的公正性权威受到影响。而此次的KTV版权收费标准的风波又起,也许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

  所以,面对上述的KTV收费风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在此过程中的自身权力行使适当性要有所反思。因为从行政与民事的关系讲,行政之手过长,民事(契约)之权必损。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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