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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收费:协会非政府化的路还很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 10:17 南方都市报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叫板”国家版权局,引来京沪等城市的附和,也引来媒体一片叫好。贵报22日社论认为,无论文化娱乐业协会是否有后台,无论此举与之前两部门收费之争是否有关系,该协会的行为都是“恰当的”。关于这一点,个人认为还需要作更详细的分析。

  因为,如果(纯粹为分析问题而作的假设)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的维权行动,是在文化部门的支持下进行的,那么此举就不具备媒体所说的“回归民间角色”、“与权利博弈”等进步意义,它背后仍然是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争斗。那将是让人失望的事。毋庸置疑,卡拉OK业主有足够的动机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多大程度上受会员意志支配,又在多大程度上受文化局监管?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已经“非政府化”?这种结论看起来有点证据不足、一厢情愿,下面这一点事实不能忽略,那就是,该协会抗拒的并不是主管它的政府部门。而我们通常说的协会政府化,主要是指它与主管政府之间关系过于紧密。

  当然,针对卡拉OK收费标准的问题,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与文化部门之间的关系属于细枝末节。我同意贵报的观点,认为解决问题还需要有明确合法的著作权利人代表。但是,我认为贵报下面这种想法有失天真:把目前正在筹备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当成一个良好开端,使之转变为合法有效的著作权利人代表。在这里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已经完成审批手续,它是否就是合理的收费主体?如果它能够获得足够多的著作人授权,它是否就可以被认为有效?

  可以想见,“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完成审批手续只是时间问题。而且,这个协会要获得著作人的充分授权,也并非不可能的事情。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必须经过国家版权局的批准,才是合法,这意味着著作人要么放弃自己的权利,要么只能选择这一家。如果上述两个问题都解决了,这家协会进入与卡拉OK行业协商的程序,由此定价收费,这样问题是否就完美无缺地解决了?如果贵报社论中的“很好的机会”,是指这样一条可以预见的道路,那么可以说,卡拉OK收费标准之争,没有突破任何现有的制度之弊。因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并没有摆脱与国家版权局之间的关系,它仍然很有可能,在实质上是该部门的附庸、传声筒和取款机。

  有一件事情非常奇怪,那就是,为什么从来没有著作人的代表直接发言?从前起诉卡拉OK的唱片公司此刻到哪里去了?它们对这个面目模糊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到底是怎样的态度,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卡拉OK版权风波在最初就提示了这样一个简单的制度弊病:行业协会与社会团体没有独立身份,过分依附政府部门,以至于不能真正维护成员的权益,实行协会团体组织的基本身份功能。协会团体的审批监管制度不变,这个问题就很难得到根本的、彻底的解决。

  阿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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