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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才能约束垄断行业的企业行为,减少全社会承担的经济成本,增强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努力。
近一段时期,有关垄断行业的信息密集出现。在国家发改委形成《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同时,有以下信息值得注意:一是《检察日报》11月14日报道,垄断行业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二是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对2006年企业经营者所做的问卷跟踪调查,有2/3的企业家认为,垄断行业的改革尚未见效;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1月14日发布的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报告说,水、电、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将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产品价格会陆续上调。各方传出垄断的信息如此众多,加深对垄断问题的讨论就不能过少。
垄断性行业需要他律
垄断是与市场竞争对照而存在的。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同一种产品有许多生产者,每一个企业都是价格接受者。而垄断行业则不同。乃是因为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企业本身就是价格的制定者而非接受者。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市场力量,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有所不同。在竞争性市场上,企业的生产必须以顾客需求为导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相互的,任何一个企业盲目提高价格,必然以消费者货币选票的流失为代价。这就逼迫生产者不断严格自律,通过改进管理,开发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来实现价值,并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调整经营方向。
但是,垄断性行业不存在这种状况,由于垄断企业对于市场具有一定的操纵权,价格提升并不导致消费者的流失,却使消费者付出更多的成本。由于市场力量只有利于垄断者而不利于消费者,难以产生约束垄断者而满足消费者的效率,故而需要借助市场以外的力量对垄断企业加以约束。在世界各国,都制定与实施了大量反垄断的政策与法律,以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垄断行业的价格提高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垄断行业的价格提升对其影响不大,而对于低收入者来说,垄断行业的价格提升会使其福利水平降低。因而,约束垄断行业的价格上涨要求,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尤其是在我国,随着城市化推进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对垄断行业产品的市场需求日益增多,垄断行业的经营也越来越具有规模效益。正因为如此,人们抱有让垄断行业少提价、不提价甚至降价的期待也理所当然。因而,当相关部门发出垄断行业价格上涨的信息时,不难想象人们的坚决反对之声。
加快对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
要说价格过低,农产品的价格过低才真的令人忧心。根据有关报道,北京的大白菜只有每斤不到一角钱,而西安的芹菜每斤只有6分钱。菜贱伤农的事情再次发生,没有听说有谁为此进行政策性表态。但资源性行业本来经营的范围就具有规模效益,而且许多行业的资源都以极低的资源税甚至不缴纳资源税的形式取得,多年来价格上涨、利润上升,收入、福利令人艳羡。以电力系统来说,各地跑煤圈地、跑水圈地兴建电站的热情不减,足以说明其利润不薄。一些地区一定范围出现的电力企业亏损,也只能说明上游煤炭价格上涨过快。改善电力企业的赢利水平,需要注重增加煤炭产量,或者把电力生产重心向资源产地转移。不能因为电力企业出现亏损,都面向社会大众来寻求平衡。
垄断行业现存的诸多问题,归根到底与其体制有关,不能通过涨价来寻求出路。垄断行业的他律,是需要借助垄断以外的力量加以实现的。只有加快对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才能约束垄断行业的企业行为,减少全社会承担的经济成本,增强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努力。
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行业也应扩大开放
要对不具有垄断特点的行业降低进入的政策壁垒,容许其他资本进入,将传统的垄断性行业变成竞争性行业。汽车生产行业原来具有一定的垄断生产意味,随着准入制度的放宽,汽车生产中量增、价降、效率提高的优势显示出来;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与小灵通、邮递公司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竞争,都带来一定的效率提高。除了网络资源的统一经营管理外,站点资源的建设应该放宽准入,实行厂网分开、站网分开,鼓励民营电站、民营水厂的建设,打破经营禁区,鼓励企业的竞争。
要在放宽准入的同时,促进价格竞争。电信行业经过分拆已经具有各自的独立性,但目前价格仍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使行业的竞争压力降低。应该放开其价格竞争,将竞争效率提高价格下降带来的福利增进成果让渡给广大消费者。
对于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行业,也应扩大开放。要注意吸收各种外来资本,使垄断企业面对内部的管理竞争与管理制衡,弱化企业的涨价冲动,把企业的注意力转移到加强内部管理、公开其成本与收益、注重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上来。
最后,加强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制订。一种流行的意见认为,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实施费时费力,取证、辩护、仲裁旷日持久,效率较低,我国作为后起国家,应该避免反垄断法的制订与实施。其实,正是因为反垄断法的存在,保障了西方各国的竞争效率,如果没有反垄断法,西方社会是否会有今天的经济成就,很值得推敲。否则,何以没有见哪个西方国家废除了反垄断法?我国正处在从传统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传统体制遗留下的政企不分与经济垄断现象同时并存,更需要反垄断法加以约束,以促进企业的竞争,并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不能因为西方的反垄断法用而不多甚至备而不用,就怀疑我国进行反垄断立法与司法是否必要。
□周民良(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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