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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改革与政府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2:1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吴 铭

  近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在中小国企改制基本完成之后,目标锚定主要的央企,明确加速央企股权多元化及组建少而精的大型集团两大方向。会议亦提出两大要求,一是加速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落实国企分红;二是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积极性。

  这种综合性的措施显示:一方面中央政府希望央企通过改革具备现代企业的治理水平和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有资本对央企的主导权,而且中央政府也希望国有资本通过央企经营及分红获得整体的充实,以增强中央政府调控再分配的能力。今年9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才提出“要研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11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要求加速建立,再明确不过地表达了中央充实国有资本的期待。

  这意味着政府对此问题的焦虑主要在于国企经营水平和改革的公正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央企的市场化改革取得成效,或许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央政府的关注点都会集中于央企的经营成效以及国有资本通过分红而充实。因为,央企市场化改造的成功和国企分红体制的建立,将很有可能大大降低部分央企垄断地位问题的重要性,甚至某种意义上消解这一问题。

  央企改革与此前不要求国资主导权的中小国企改制一大不同点也就在于,政府通过系列制度设计主动将政府与国资、国企的关系合理化。其关键点包括,以改制上市化解公司治理难题,以国企分红化解垄断合法性难题,以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化解政企分开难题。以这些合理化设计,不难将国有资本管理者转化为市场体系中的正常主体。

  这种合理化设计当然也意味着政府信用必须为国资管理和央企改革有所承担。管理不好,政府信用自然会受影响。于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央政府必须得在改制过程中比以往更强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必须得在国资经营过程中更全面更谨慎地回应企业界要求终结部分央企垄断权的呼吁。

  政府对改制和经营的信用风险的主动承担,是央企改革与此前中小国企改制的另一不同点。此前,中小国企改制之后,国资往往不再是企业的大股东,这样相关政府部门也就不必再为企业经营负责。但是,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进一步认为自己主导的国企改制也不是政府职能行为。《中国新闻周刊》等媒体最近报道了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在

扬州市中院状告扬州市政府的行政诉讼,这场诉讼开了职工就国企改制而被受理行政诉讼的先河。在该案庭审中,当地政府的辩护人认为,在国企改制中,政府作为出资人批复股权转让,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处分自身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扬州中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央企改革却大不一样,国家的国资管理部门自然不仅为国资在央企内的经营负责,而且为央企改制的种种措施负责。既然要坚持国资在央企中的权力,也就意味着负责到底。国资在央企中责任的彻底性,其实隐喻了政府在改制过程中责任的彻底性。此前中小国企改制进程中出现的一些权钱勾结损害公正的现象,本来是部分政府官员和部分企业家共谋,但是一到反思腐败的时候,即使最理解改革的社会群体也会认为腐败的主要责任者是相关政府部门。对执政者面临的特殊社会反馈机制的觉察,对无可回避的责任的自觉意识,正是中央政府强调构建

和谐社会、关注民生、反对腐败、巩固执政基础的一大动力所在。可以预料,这也会促使央企改革的步调更稳健,考虑更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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