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高收入的负面影响及治理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 01:17 中国经济周刊

  ★文/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 刘新民

  垄断行业是指那些依靠国家特殊政策或专有技术垄断整个行业生产与经营的行业,如石油、烟草、盐业、电信、金融、供热、自来水、煤气、电力、航空、铁路等。在我国,这些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依靠技术创新,也不是依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近年来,某些垄断行业不仅工资水平偏高,而且工资增长过快,与普通行业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调节。

  垄断行业的“三高”:

  高收入、高增长和高福利

  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贵阳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16553元,而垄断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收入最高,达到37376元。就全国而言,以2004年为例,全国职工的年均工资为16024元,其中,农林牧渔业为7611元,而电力、煤气及水等垄断行业是21805元,金融业更高达26982元,为农林牧渔业的3.5倍。

  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不仅偏高,而且增长过快,与非垄断行业职工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统计数据显示,“十五”期间电力、煤气、供水、铁路、通信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高于“九五”期间平均增长率3-5个百分点;金融和保险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在20%左右、较“九五”期间提高了7个百分点。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由“九五”末期的2.6攀升到目前的3.0以上。仍以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与农林牧渔业为例,这两个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绝对差额由1978年的380元,上升到1998年的5950元,到2004年高达14194元,为1978年的37.4倍。

  除此之外,垄断行业职工还享受着高福利。如民航普通职工每年可以享受两张或以上的免费飞机票;铁路职工免费坐火车还可以享受卧铺待遇;电力系统职工每年可享受几十到几百度不等的免费“福利电”;电信职工可低价或免费装电话、打电话;各大银行普遍把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低价向内部职工出售,房贷享受利息全免或低息的福利。在部分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外收入甚至超过工资收入。如广州市电力集团公司一名普通职工月工资不到6000元,但加上奖金、

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后,其年薪可达15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年均工资的10倍。

  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

  负面影响

  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目前,我国城市居民最低收入1/5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仅为最高收入1/5人口拥有收入的4.6%。如果用基尼系数(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来衡量,我国2000年就超过了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目前更是接近0.45。有专家预言,如果再不采取有效措施,到2010年,我国贫富差距将更加悬殊,基尼系数可能达到或超过0.6,进入“红灯区”。

  恶化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近年来,很多城市的垄断行业不同幅度地提高了水、电、煤气、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提价的主要理由是价格过低,企业经营困难甚至亏损。但事实上,这些垄断行业员工享受着比其他行业高得多的工资和福利。居民生活必需品频繁涨价加重了居民生活负担,恶化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地方调价听证会对消费者意见漠然置之,“听证会”变成“涨价会”,甚至成为维护垄断行业特殊利益的工具,其社会公信力面临巨大挑战。部分垄断行业日益滋生出傲视、无视甚至漠视社会公平的霸道心理。长此以往,就会使人们丧失对有关主管部门、垄断行业的信心,甚至引发全社会的信任危机。

  影响了资源合理配置。在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下,对劳动者就业而言,选择行业比提高自身素质更重要。于是,一些人不是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而是动用各种关系进入垄断行业;还有一些人为了追求高收入而不顾自身优势进入垄断行业,从而对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流动产生误导,影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垄断行业往往是凭借垄断地位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不计成本盲目决策,导致资源低效率配置甚至浪费就不可避免。如原国家电力公司就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达78.4亿元,国有资产流失45亿元。

  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与农林牧渔等艰苦行业和破产亏损企业职工的低收入形成强烈反差。同时,一些垄断行业和相关主管部门对广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霸王”条款无动于衷,有的垄断行业还通过乱收费来维持其高工资和高福利,引发群众的心理失衡和强烈不满,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如全国每年电信乱收费高达70亿元以上,能够通过投诉或诉讼获得返还的数额微乎其微。

  治理垄断行业高收入的若干建议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放宽准入、引入竞争、依法监管,加快推进垄断行业管理体制和公司制改革,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同时,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垄断性产品和服务信息公开法》、《垄断性产品和服务收费监督办法》、《垄断性产品和服务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终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社会各行业相对合理的平均利润和平均收入。

  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一是加强成本监审。长期以来,国家对垄断行业缺乏有效监管,直接导致垄断行业凭借其市场垄断力量,通过虚置成本获取垄断价格,维持高工资和高福利。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范成本监审目录、监审依据、监审程序和监审内容等,建立健全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机制。同时,加快健全成本信息披露机制,由第三方的中介机构和消费者对垄断行业成本和服务质量进行审定和评估,把成本监审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防止经营者将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二是完善定价机制。规范垄断性产品和服务定价听证程序,建立垄断行业收费信息公开制度。严肃查处垄断行业利用垄断地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三是加强绩效考核。尽快完善绩效考核体系,特别是要严格考核垄断行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人工成本增长率、服务满意率等指标,并把考核结果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福利挂钩。

  健全垄断行业初次分配机制。一是制定垄断行业的国家分红政策。垄断行业大多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但从1994年以来,包括垄断行业在内的国有企业高额利润全部留归企业自行支配,从未向国家分过红。垄断行业过度留存利润不仅带来盲目投资和过度扩张,也为垄断行业高收入提供了资金来源。为此,必须制定国有企业(包括垄断行业)的分红政策,并把红利收入及其支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接受人大的审议批准和监督。二是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根据经济发展、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垄断行业成本与利润等情况,制定垄断行业工资指导线和控制线。对于工资水平已超过全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原则上不能再增长工资;3倍以下的,工资增幅不能超过3%。对于经济效益大幅下降或亏损的垄断企业,应适当降低工资。对于涉及重要资源开采和国家安全等主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垄断行业,应在考核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比照国家机关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及增长速度核定其工资总额。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方案、收入总量、工资标准等,均应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中,并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行业外揭发检举制度。特别是要重点规范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入水平,对于高层管理者可以按照和绩效挂钩原则合理确定年薪,而对于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全部参考社会平均工资确立工资水平。三是清理整顿工资外收入。除国家政策允许项目外,不得在工资总额以外列支其他工资性收入。对垄断行业职工及家属享受的特殊福利,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公开清理。加大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监督检查力度。严重违反国家工资政策的,要削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对垄断行业再分配的调节。当前,要尽快完善税收调节功能,特别是要加强对垄断行业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根据经济发展和收入增长情况,及时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对于购置豪华住宅、名牌轿车、奢侈品等征收特别消费税,以实行间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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