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转售:不仅限价更要限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6:56 新京报

  北京市建委有关人士表示,针对目前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获利空间过大的问题,将积极研究调整再上市交易政策,主要思路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提高上市时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比例,从目前的10%继续提升。今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封闭运作,不得上市交易,确需上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收购。

  如何为经济适用房转售行为设置必要约束,以防止针对此类保障住房投机牟利的现象,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和争议。

  从有关部门此次发布的信息来看,无论对居民已购还是今后新建的经适房转让设限,终归还是倾向于从一种“限制获利本身”的角度来运作,这恐怕仍会存在某些弊端或者难以为政府掌控的风险。

  比如,即便提高上市时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比例,对于那些真正抱有投机目的的售房人来说还是有利可图,甚至会将相关增加成本转嫁到购房人身上;而如果政府按原价收购经适房,不仅多少有违商品市场的价值变化规律,而且政府直接介入经适房回购,在执行效率及人力方面也存在一定困难。

  其实,在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方面,政府应当把握好自己的职能定位,并适当转换思路,也许能起到事半功倍,甚至“以逸待劳”的效果。

  比如,政府的调控重点除了放在如何对转售价格或利润的限制上,而更注重对经济适用房再次购买人的经济条件及资格审查方面。原本说来,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的住房,就不应该轻易改变性质流入到普通商品流通市场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其最初开发销售时遵循的是怎样的资格审查条件,那么在今后再次转手时,就仍然应当遵循初始交易时所限定的某些硬性保障要求。

  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等。

  那么,政府不妨仍然按此标准对相关购买人进行资质审查,或者直接限定再次购买人需具备的实际经济状况。这样既能保证经济适用房无论如何倒手,最终还是能由符合相关经济条件的困难人群居住,同时也能促使其自发形成价格约束调节机制,因为售房人将此住房出售给经济困难户时,他实际上已很难再从人家身上赚取高额利润或者差价了。

  当然,如果户主实在找不到“合适”的买家,也不妨将此房屋以合理的价位主动回售给政府,由政府进行更到位的再分配,或者在其向困难人员出售房屋时,由政府给予相关补贴或优惠,甚至也可享有贷款补贴政策等。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经济适用房转售行为,既限“钱”又限“人”,这也许更能起到应有的调节保障作用。

  当然,这里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原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条件中有一项是:供应对象需有当地城镇户口。这样的户籍门槛已频遭人们的质疑,因而在完善相关转售制度时,不妨淡化或祛除这一限定,主要考察需求方的实际经济状况,以使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更加体现平等原则,更加契合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要的本旨。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