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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有权挑战社会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 10:19 《理财周刊》

  文 本刊记者 江南

  这些年来,凡改革进程中设计到部门或者地方重大利益的地方都会发生“法权之争”。争得是对某条法规的解释之权、执行之权,多数时候是官与民争,也有少数官与官争。

  比如当年著名的“建设部与税务总局之争”,税法上明明白白写了不动产转让获利要征个税,偏有各色官员就“是否开征二手房个税”这个伪命题辩论了许久。

  “养路费之争”则没有那么荒唐,因为交通部门倒也抓住了法律的一个漏洞:“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他们牢牢抓住此话的后半句说,既然由“国务院规定”那么国务院同意我们收了,就是合法的。

  笔者以为,此话不能按照这个逻辑理解。原话很明白,“国务院规定”的是“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而“办法和步骤”的前提是“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也就是说,第一:收税而不是收费;第二,怎么收税由国务院规定。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国家出版总署同意“上海《理财周刊》社”出版《理财周刊》杂志,具体内容由杂志社编辑部定夺。可假若我们编辑部把它做成了“理财日报”,那显然是违法的。况且,交通部门依据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连个行政法规都算不上,更不能作为继续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

  转型期的利益之争不稀奇,既然存在利益之争就必须有“裁判员”的存在,“裁判员”应该是谁?毋庸置疑应该是全国人大,但是在既有的案例中,我们遗憾地发现都缺乏这种决定性力量的声音。

  既然《公路法》决定了要征税,那么就必须维持法律的严肃性,行政部门因为油价也好什么也好要继续收费,就必须就此事向全国人大汇报并征求意见,人大也应该给予公开回应,或者出台一个临时性法规延续养路费的生命,岂能闷声不响?而更遗憾的是,有律师觉得这个费用的征收违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也不能起诉违法的主体,只能各人告各地的路政部门,告赢了也不能据此修改或取消它。

  发达国家的经验无数次证明,法制化进程决不能缺少对司法进行审查的权威,而这个权威决不是身兼运动员的行政部门,否则势必造成“法上有权”的不公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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