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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精神理与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09:44 21世纪经济报道

  武汉将实行地名的有偿命名制度,将地名命名权拍卖给企业。“给每一条河每一座山取一个温暖的名字”变成了“给某条街某个住宅区取一个值钱的名字”。这种做法是否于法有据、于理可通?商业精神理应止步于何处?是为六人谈第十四期。

  政府的商业精神失控了

  秋 风 武汉市政府准备实行地名有偿命名,表明地方政府官员的商业精神已经失控了。

  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牌号也曾经作为地名,但通常是民众自发命名的,因为,一个庞大的企业完全可以占据好几个街区,公共汽车自然地以它作为站名,进而就可能成为地名。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几乎不大可能发生,而面向企业实行有偿命名,我相信,这种做法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

  而这样的事情,很多城市都已经做过或者正在做。这说明了,中国的地方政府是最具有商业精神的。注意,不是企业家精神。自1980年代以来,很多人士呼吁政府引入竞争,以唤醒官员的企业家精神,这种企业家精神,其实就是创新精神,就是要求官员摆脱官僚的被动心态,积极地以最少的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对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而官员的商业精神则是指官员拿公共资源进行交易,其目标是实现政绩最大化,或本地、本部门预算外收入最大化。经营城市,就是这种商业精神所驱动的。城市政府把自己所管辖的社会视为一个企业。他们把城市的一切资源——不管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视为自己可以随意支配的公司资产,地名当然也在其中,当然,最大宗的买卖是土地。由此而给民众带来一些溢出效应,那是运气好,但经常是民众——至少是部分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作为成本,由官员轻松支出。

  官员的这种商业精神,固然可以在短期内带来奇迹般增长速度,但同时也会造成社会失衡与不和。今天,我们已经亲眼见到了这样的恶果。

  拍卖地名是因小失大

  欧阳觅剑 看起来,拍卖地名是一项“大买卖”,地名是很好的广告载体,让路人都知道企业的名称,企业应该会出高价钱。但实际上,短短几个字的地名所能承载的信息非常有限,可能还不如在繁华路段做户外广告。地名倒是有助于企业塑造其品牌和形象,但当地名可以通过拍卖这样的纯粹商业方式获得时,它也就不能起到提升企业形象的作用。因此,地名对企业的吸引力不会很大,拍卖能为地方政府带来的收入十分有限。武汉方面要拍卖地名,似乎对其收入也没有太高期望,只是为了支付地名管理所产生的支出。

  但地方政府谋求这样的小利,却会损害自身形象。拍卖地名,并且将其收入用于地名管理,无异于向各政府部门发出信息,你们可以用商业方式经营自己管理的公共品,用于本部门开支;也是向企业发出信息,你们可以直接购买到政府服务,价高者得。这种行为会妨碍市场秩序的形成,影响招商环境,进而减少财政收入。

  政府可不可以经商?

  葛耘娜 路名的首要功能是方便人们确认地理位置,那么从功用出发,对路名而言最重要的是合于习惯。试想一条路突然更名,要有多少人更改自己的家庭住址,等这个路名的使用期一到再作修改时,人们又要再跟着改。而且,以某个名称命名的一条路,对在那里生活过的每个人来说都是记忆的一部分,强制更名是不是对个人回忆的无声强奸?受到损失甚至伤害的是那里的人们,而高兴的是以此作广告的企业和嫌贫爱富、傍大款的地方政府。

  政府不是营利部门,它的收入主要来自税收,支出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拍卖路名的实质是经商营利,那问题就不是要探讨哪些东西政府可以拍卖、哪些不可以,而是要问“政府可不可以经商?”如果一个地方政府连本身的性质都搞不清楚,钻进了“钱眼”,那就很难想象它如何会“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恐怕它身上的闹剧效果比电影《大腕》要有过之而无不及。

  不要“商业化地栖居”

  戴志勇 以英雄的名字命名一条街道,那是为了传诵其为建立新秩序所做出的功绩;以诗文命名一座楼台,那是因为历史能让生存显得厚重,文采可以潜移默化人的野性,而以拍卖或协议的方式将公共领域的命名权交给企业,则只能说明我们的时代已经相当彻底地匍匐在了过于旺盛的“商业精神”脚下。

  在我看来,即便是把“民众同意”这样的政治程序引入命名机制,也无改于“商业精神”对现代人生活空间的逐步侵占这一事实。我们可以关掉电视以拒绝广告,却无法不途经“某企业路”、无法不居住在“某公司街”。

  命名权之所以格外重要,不仅仅因为那能提供一种指位,还在于这个名字会潜在地塑造我们对世界的感知。如果生存场所被这样一些充满商业意味的名称包围,不要说“诗意的栖居”,连我们思考的能力都会被削弱,生存将变得单一而浅薄。

  法无禁止即可行

  邵颖波 拍卖地名所涉及的法律,就是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之后的实施细则。大家关心的问题,比如说地名应当稳定,尊重历史和文化,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见等等,包括什么名可以取,什么不可以取,什么样的地名不能改等等,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既然武汉拍卖地名是由他们的地名管理处提起的,要相信他们还是有能力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

  当然,拍卖地名相对于《地名管理条例》是新鲜事,条例里没有相关规定,怎么办?我认为应该适用“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拍卖本身并不违法,应该注意的是使结果也符合《条例》的规定。最起码不能遭到当地群众的反对。

  拍卖地名给企业我认为并无不妥,但如何保证地名稳定则是个大问题。卖给谁,卖多少钱都很重要。更重要的是卖的范围要严格限制。将来即使需要再改,影响也不大。当然,我也不同意利用权力寻租的说法,恰好相反,不经拍卖就将地名许嫁于人那才是寻租。地名的确是隐性资源,开发它并且把所得用于公用事业,是好事。

  确保买路钱用之于民

  李 巍 我认为武汉市政府对新修建道路的命名权进行有偿拍卖的行为无可厚非。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对建筑、桥梁、

图书馆、基金会等进行有偿命名已经屡见不鲜。不过,道路具有特殊性,因为其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的属性,武汉市政府只是代表人民来行使对道路的命名权,人民承担了有偿命名的成本,比如新路名可能念起来不太顺口,合同到期后又要对路名进行重新修改带来很多不方便等等,所以,该项活动应该召开听证会,听取所在地居民对拍卖路名的意见,并且保证拍卖所得全部用之于民,而不是用来盖政府大楼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成为了市场行为的直接参与者,所以尤其应该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同时,进行有偿命名时还应该考虑所在地的语言和文化上的习惯,不能唯钱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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