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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物权法如何保护国有资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 08:25 新京报

  我国物权法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应当采用自己的手段,而不能萧规曹随,将行政法或者经济法上的一些保护手段直接拿来,从而淡化物权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功能。

  据10月28日《新京报》报道,在10月27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我国物权法草案在国有资产保护方面作出了新的修改。修改后的草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项规定增加了“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

  需要确立公共财产优先保护制度

  但是,由于我国

物权法草案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作为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所以,物权法这个保护财产的基本法,不适当地将自己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地位,让位于“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换句话说,只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才能根据我国物权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既有宪法性保护国有资产的规定,也有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保护国有资产的内容,所以,这样规定甚至等于废除了物权法自身的“武功”。

  物权法究竟应该怎样保护国有资产呢?首先,物权法必须按照宪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公共财产优先保护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对公共财产优先加以保护。保护公共财产既是宪法的要求,同时也是满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物质文化的需要。

  从理论上来说,社会主义不仅仅是指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主义从本质上来说包括生活资料的公有制。只有在生活资料方面充分满足人们的需要,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才能落到实处。而为了满足人们生活方面的需要,必须由政府提供一系列的公共产品,这些产品属于典型的公共财产,任何个人不能占为己有。中国当前的问题是,有些单位和个人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并且试图将这种行为合法化。优先保护公共财产,是物权法捍卫宪法的具体措施,是保护公民特殊财产———公共财产的具体表现。

  对国有资产的特别保护不会导致私人财产受到侵害

  其次,物权法必须按照宪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国有财产特别保护制度。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而国有制是公有制的基本表现形式。对国有财产实行特别保护,既是为了维护中国的宪法基础,同时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利益。在法律体系中,侵犯公民的个人财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加以解决,而侵犯国有财产,则可以通过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手段,加大对行为人的惩罚力度。在没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国有资产法之前,我国物权法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很难落到实处。除非在物权法中专门辟出一章,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现在,物权法草案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似乎正在扩大范围,但从现有条文来看,根本无法理出保护国有财产的清晰脉络。由于我们没有确立国有资产特别保护制度,而只是将国有资产简单地等同于一般其他财产,按照“一体保护”的原则设计法律规范,所以,在现有的保护国有资产的规范中,很难突出保护国有资产的内容。这种从表面上看,似乎重视国有资产,实际上却降低保护国有资产重要性的做法,显然无法实现对国有资产实质意义上的保护。

  现在学术界有一种奇怪的论调,认为如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特别保护,将会导致私人财产受到侵害。他们的逻辑依据是:当国有资产与个人财产之间发生冲突时,由于强调对国有资产的特别保护,所以个人财产就无法得到保护。这是一种把基本原则与具体的行为冲突规范混淆起来、偷换概念的逻辑论证方式。对国有资产的特别保护是指,在侵犯国有资产案件中,国家采取直接的方式保护国有资产,而不是像民事主体那样,可以选择主张权利或者放弃保护权利。换句话说,在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上,任何职能机关都不得放弃自己保护国有资产的职责。如果有权机关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那么,不但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且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国有资产的侵权行为应当采取特别的追溯制度

  最后,物权法应当按照宪法的规定,确立国有资产保护的特别追溯制度。保护国有资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在实体法上强化对国有资产保护之外,我国物权法还应该特别规定,对于国有资产的侵权行为,应当采取特别的追溯制度。传统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其他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制度,在涉及国有资产的时候,都必须进行特别的设计。只要侵害了国有资产,无论侵权人身处何地,也不论侵权人经过了多少次交易,都可以根据特别追溯制度,将国有资产归还国家。这样的制度设计,在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那些通过关联交易窃取国有资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特别追溯制度,都必须交还国有资产。

  我国物权法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应当采用自己的手段,而不能萧规曹随,将行政法或者经济法上的一些保护手段直接拿来,从而淡化物权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功能。

  总而言之,如果没有强调公共财产优先保护的原则,没有规定国有财产特别保护制度,没有突出国有资产特别追溯制度,那么,我国物权法在保护国有财产方面等于没有规定。因为那些规定根本无法落到实处。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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