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警惕特殊利益集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 10:54 《商务周刊》杂志

  栏目:稻粱之谋

  必须警惕特殊利益集团

  □文 缥缈

  财产权是一种法律制度,它的实质是创造并保护财富的控制权。这种制度具有许多不同的功能,功能之一就是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力的边界。

  财产权在每个私人或私人组织的活动的外围,划分了一个界限。在界内,财产人是主人,有较大程度的自由。在界外,他必须证明并解释财产行为,以表明自己可以对这些财产行使支配权的个性主张。

  财产权的建立,转移了财产的社会责任。在财产权内,大多数人需要尊重其所有者。保护财产权,就必须保护财产所有人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甚至其“非理性”的处置行为。

  财产权不是自然权利,而是社会审慎的制度建构,它体现的是完全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意志。作为一种普遍原则,财产权的确立,是为了保护财产,阻挡与抵制非财产权人的非法干预。

  财产权代表了社会分工体系对于个人和私人利益的普遍的、长期的保护,它是由多数人创制的,最终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

  因此,直到今天为止,哪怕是在西方国家,人们仍然认为,财产权与自由社会是存在冲突的;“财产权利”与“个人权利”,并不是同一种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动态的权利,是经济权利;而“个人权利”是静态的权利,是政治权利。

  工业革命时期,财产权从封建约束中解放出来,给财产权以最初的政治解放,人们曾经以为,财产权是政治自由的基础,主张财产权不受国家和社会政治要求的约束。但是随着私人财产权的发展,对其破坏性质的滥用不断出现。在经济社会,个人行使其权利,随时有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财产权变成了针对他人的特别权力。

  财产的巨大聚集,导致个人对能影响整个地区乃至国家的整个行业和基础服务业的私人控制。而利益集团对于企业的多人共同所有权形成强大的意志,最终,它们就会寻求国家之间的合作,成为国际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财产的巨大聚集,导致现代金融体制的产生。为完全限制个人的专断权力,为了保护普通储户的利益,财产权被看作政府信用的基础,而非私人信用的基础。

  在20世纪前半叶,金融家们将他们的金融理念制定成法律,金融家们相信,私人的信用不能无限扩张。由此,私人财产权必须受到“合法”的限制。相关的金融管制机构,就是这一理念的“政府产品”。

  事实上,“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政府管制最终必然导致权利滥用,寻租行为最终必然导致管制失效,这很容易使我们无形之中就忘记了——私人信用本来就是私人财产中的绝对价值所在。

  我们不能模糊的问题在于,私人信用是政府信用的基础,除了确保人们有可依靠的基本收入以外,国家应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

  金融业的兴起,最终从社会公众手中拿走了决定权,并将它交给政府或是政府执掌的金融机构行使。“货币”所代表的是彻底的“政府信用”,通过货币,政府最终成为所有人的雇主,同时取代了产业资本中利益集团,成为新的财富分配者。即政府负责分配财富,同时负责社会分工,以完成政府的管理特权。

  通过货币的发行,各种利益集团必须与政府体制的某一部分联合起来,或者说,它事实上是通过对于财产权的微观控制,获取并且控制了政府宏观体制的某一部分。无数事实可以证明,在今天的世界,权力阶层可以透过市场,侵犯私人财产的权力,这是政府与某类利益集团的“联合权力”——真正形成社会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权力,早已不是“原始资本主义”,而是“权贵资本主义”。

  权贵资本主义,并不只是经济社会的权力,也不是只做合理事情的权力,它是利益集团用以掠夺他人的政治权力,是一种排斥社会公正的权力。因此,权贵资本必然假定国家发展的利益与大多数人利益是等同的利益,问题在于,并非所有利益都受到利益集团内部的“同等关注”,有些价值被其排斥、被其损害,有些价值因此受益,被过度地保护,甚至得到超常规的扩张。

  如果我们反思各种腐败行为以及相关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就应该承认,政府分配财富的“不公平”,与利益集团曾经主张的对于穷人及公众福利扩张的压制并无本质不同。对生存的权力,就等于对意志的权力。

  我们必须反对权贵资本主义,把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从而更多地从加强全社会的公平机制,限制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特权集团,营造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和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动因,是因为在经济领域,我们不能将我们的生存权利毫无保留地交给任何利益集团;我们决不能允许任何技术官僚或强势力量声称自己是公众经济利益的唯一判断者,或唯一的行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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