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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不应诱人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 11:08 中国经营报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 秋风

  两税合并审议在即。可以预计由于争议较多,顺利通过恐难实现。

  福布斯杂志去年发布了一个“全球税收痛苦指数排行榜”,把中国排在全球第二。这个新闻在国内普通纳税人和企业那里引起广泛共鸣。

  确实,45%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33%企业所得税税率,17%的增值税税率,在周边国家几乎再也找不到。但是,政府部门却总是说,宏观税负并不高。比如,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与当年GDP之比仅为15.8%,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加税空间。

  看起来,外界的评价与政府的评价存在巨大差异,主要是因为实际征收率这个变量导致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差较大。据说,上世纪90年代,国内实际征收率只有50%,而那么高的名义税率正是据此制定的。近些年实际征收率提高到70%,这意味着,相对于以前,民众的实际负担确实加重了。由于这一点,目前民众的实际税负也超出了当初确定那个名义税率时,政府与民众之间就政府的征税权力和财政义务之间达成的一个隐含契约。那个契约是以较低的实际征收率为基础确定的,在这个变量发生较大变化后,政府理应调整名义税率。

  更有甚者,对于部分民众来说,其对税负的强烈抱怨是有依据的,而这部分民众恰恰是诚实及守法水准较高的民众。政府实际可以征收到的税款,肯定首先出自最诚实、最守法或者最没有特权的普通民众与企业。以此类推,最不诚实、最不守法的民众和企业,则始终可以少交税或者不交税。因此,强化税收征管的结果是,诚实、守法民众和企业的交税压力大幅度提高,新增税款大部分来自于这部分民众与企业。

  如果考虑到很多个体——比如政府官员——的收入是实物福利或者灰色收入,再考虑到不少最有实力的企业从地方政府那里获得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则普通民众和企业的税负就显然不是政府所说的15.8%,而要高得多。这个平均数掩盖了税负在不同企业、不同民众间分布极不均衡的状态。

  鉴于实际征收率比较低而制定较高的名义税率,虽然可以保证政府获得一定规模的税收收入,但它却慢性侵蚀着税收的社会心理基础:最诚实守法的人,负担最重,他们的抱怨自然也最厉害。看到那么多比他们有钱的人可以轻易地逃税漏税,看到那么多比他们经营得好的企业可以享受种种税收优惠,他们对交税的抵触情绪会越来越大。

  对于政府来说,再也没有比这更糟糕的事情了。英国人奠定了现代的税收观念,也即,从宪法意义上说,税乃是人民自愿授予政府的,而非政府利用强制性权力向人民征收的。因此,现代财政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政府在这里寻求人民的代表授予其税款。这种代表制,正是为了换取人民自愿做出交税的决定。政府在税制确定之后对个别公民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则相当于强制公民履行其已经做出的自愿交出一部分钱款的承诺。

  可以说,当初确定较高名义税率时不得不考虑的那个约束条件,即较低实际征收率,恐怕与财政缺乏宪政框架有直接关系。而鉴于实际征收率过低而由政府单方面确定一个较高名义税率以获取一定规模财政收入,这种做法是否合乎政治道义,又是值得推敲的。

  由此确定的过高的名义税率又导致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道德与法律后果:它让几乎所有人、所有企业都成为违法违规者。显然,那个名义税率超出了生活在中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下的正常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也超出了一般企业所能承受的限度,因而,正常人都会选择逃税漏税。这是一个合情合理的选择,但当然也是违法的。尽管这种违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本身不合理造成的,但违法本身确实给了政府官员以极大便利,税务官员及其他官员可以以此要挟企业,税也成为一种可用于其他目的的操纵手段。

  明智的政府当然不应让不良官员的这种灰色利益所要挟。要让税获得人民的尊重,需要一次大规模的减税行动。政府应当放弃那种“宽打窄用”的江湖观念,以人民将会诚实纳税为预设,确定一个诚实的名义税率。要确保实际征收率不会过低,使实际税率尽可能接近名义税率,只要做到一点,确保税制改革始终遵循民主程序,让人民自己承诺一个自己觉得合适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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