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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不再是商家促销法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 22: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杨涛

  国家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见10月14日新华社报道)

   “最终解释权”作为某些商家促销的“法宝”历来深受商家青睐。一方面,他们在促销活动中,以“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词语进行极具诱惑力的宣传,吸引消费者;另一方面,又设置“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并通过对“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灵活运用”,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可以说,“最终解释权”保护了商家的利益,却给消费者设置了陷阱。

   前不久,某地就发生过一起“最终解释权”的案例,某饭店刊出优惠大酬宾的广告:“澳洲大龙虾1元钱一只,洋酒1元钱一瓶”。可是等消费者吃完龙虾、喝足洋酒埋单时才发现,店家并未按1元钱结账。饭店经理解释称,1元钱一只澳洲龙虾,1元钱一瓶洋酒有个前提,必须消费满1000元之后,且酒水海鲜不计入总价。饭店广告在最后不显眼处注明:本次优惠酬宾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正是这个“最终解释权”使消费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 其实,商家的所谓“最终解释权”并不符合相关法律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而以往商家之所以利用“最终解释权”条款来忽悠消费者,是因为法律对于“最终解释权”并没有明确规定,许多消费者并不清楚这种条款事实上无效,而且因为提起诉讼成本很高,消费者不会轻易提起诉讼;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商家用“最终解释权”忽悠消费者,于法无据,导致一些地方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泛滥。

   之前,福建等一些地方也尝试在地方法规上,叫停商家的“最终解释权”。但从全国范围看,“最终解释权”还没有明确的说法。此次国家五部门颁布的《办法》,从部委规章的层面明确对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说“不”,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商家设置“最终解释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 今后商家在各种促销和宣传活动中,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将“最终解释权”作为“免责牌”、“挡箭牌”了,而且如果促销与宣传中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而引发纠纷,“最终解释权”可救不了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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