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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违法用地七大病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 03:19 第一财经日报

  杜英华

  近年来,土地违法现象屡禁不止,通过大规模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违法现象虽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抑制,但当前又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反弹,说明土地违法具有较强的顽劣性。

  无论过去还是当前,土地违法都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涉及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违法之所以久刹不绝,既有浅层原因,又有深层原因。根据大量执法实践和多方面调研,笔者认为,形成这一顽疾主要有以下七大“病因”。

  一是地方政府过多地直接插手、参与经济领域。地方政府直接插手、参与经济领域,热衷于招商引资。招商引资之后,紧跟着就是想方设法为其搞地。

  二是土地管理体制问题。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实行的是各级政府按行政辖区分级管理的体制,执法监察也是如此。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尽管内心明理,却又往往站在地方政府一边。虽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实行了垂直管理,由于仅是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解决不了与中央不一致的问题。

  三是对地方党政领导缺乏有效的问责制。现行的处分规定,要求必须以查清批地者的违法事实并取得证据作为前提,而没有党政领导对本地所发生违法用地必须承担责任的问责制,致使违法的党政领导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四是法院不作为问题突出。法院不作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不仅如此,还要向国土资源部门收取高额执行费,常常是收了费也不执行,最后不了了之。

  五是法律对规划调整存在漏洞。按照现行土地法律,省级政府享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地级市政府经省级政府授权享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而对于规划调整(是否可以调整及由哪级政府审批)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六是片面强调依法行政,为土地执法设置了重重障碍。拿土地执法来说,本来违法占地只是很小一点,在制止不听的情况下先行将其拆除并没有太大损失,耕地也得到及时保护。但按照现行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却无权采取这些措施,而要经过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调查取证、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还有告知、听证)等一系列复杂程序,当事人不服,还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复杂程序。

  七是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不真心作为。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动机,对发现的土地违法故意不去及时制止,也不及时进行处罚,等到违法行为已经过了一年半载。

  (本文节选自10月13日的《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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