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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产权难题待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10:21 《产权市场》

  作为产权人的集体和个人不作为、而文管部门受制于各方面因素难有作为,使得文物保护难题长期无解。

  文/本刊记者 张颖

  文物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后两者在文物保护上的缺位,正使中国的文物保护面临困局。

  作为中国古民居的代表皖南民居,就正在承受着产权问题带来的“灾难”。皖南以古徽州为核心,现在拥有的古村落50余座、拥有徽派古建筑5000处以上。就中国现存古村落来说,皖南古村落保存最多、分布最密集,也最具整体保护价值。但据有关人士统计,这些古民居消失的速度极快,平均每年要减少总量的5%。2001年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徽州呈坎镇呈坎村的20幢古建筑,如今已有15幢民宅因年久失修濒于坍塌。当地文物部门的一项调查显示,原住居民迁入新宅,这些古民居空置,从而导致日常的打扫维护和看守不利,古民居破损严重、里面的砖雕和木雕等还经常被盗。

  皖南民居只是一个鲜活例证,因产权人不作为、而文物管理部门鞭长莫及等缘故,文物保护不力在全国各地都大量存在。

  地方高调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 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应履行的义务。同时文物保护单位比较集中的省份,也相应出台了各种地方性政策法规,旨在理清文物保护单位产权关系,切实保证文物的完好。

  早在2003年,北京市政府就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中的保护区包括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定中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针对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一些文物产权归属不同,《规定》明确“ 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同时要求“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为了更好的保护北京的四合院文化,保护一些有文物价值的民居和名人故居,2004年4月,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北京市地税局正式下发了《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等房屋的试行规定》。按照新政策的规定,买方必须按照政府的房屋保护和修缮方案,承担起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同时对四合院的用途,也有可能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不光首都重视自己的“四合院”的地方法规,全国各地方政府都有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拥有众多文物保护单位的浙江省,也是不断的更新完善自己的文物保护条例。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清楚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因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也对文物保护单位产权变革进行了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改变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

  政府已经注意并认识到对建筑类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也看到了产权不清致使文物保护不利的情形,但是文物产权人的认识是不是有一样的高度,却是很难得知。

  文管部门力所不及

  文物保护问题虽然逐渐得到来自政府的重视,但现实中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却存在大量问题。

  产权不清,导致文物保护单位只用不管或只管不用,甚至弃落荒废。一些古建筑虽有产权单位,但年久失修,残损严重,有些已经危及古建筑的安全。而文物管理部门虽职责所系,但受制于各种因素作用有限。

  曾经风光无限的河北保定曹锟公馆——光园,早在1993年就被被列为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但是现在却成了一处鱼龙混杂之处。光园的产权单位是保定市商务局,但使用权属于商务局几家下属企业。虽然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应该是谁使用谁管理。但是产权单位没有修缮,文物局无权管辖,导致了光园近日的破败不堪。保定市文物局一直都想收回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以期更好的保护这些历史文物遗迹,但是收回之路却不是那么顺畅,产权单位职工的搬迁、安置问题,是目前文物局所不能承受之重。资金的短缺使文物保护单位产权的回归充满坎坷。

  还有很多情况下,一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多位产权所有人,尤其是名人故居,多位产权人共同拥有居住在此处。如果仅给一户产权人居住,很难平衡其他产权人的利益。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名人故居。

  有关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名人故居的保护,最好是易地安置居民,使故居得到彻底修缮,以便进行更好地保护。但易地安置需要大笔资金,因此难度较大。最好的办法是,居民从大局出发,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腾出故居,成全其文物属性。”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人可不这么认为。因为这块“地界”是他们世世代代生活的地方,本就是自家之物。产权属于集体的单位则认为这是国家分予的,自己住在这里最“安心”。

  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三百多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被单位或居民等不合理使用的约占60%。而两千七百项区县级以下的古建筑中,被占用的更是高达95%。这些被占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都存在着房屋年久失修、没有消防通道、无消防栓、居住人口过密、私搭乱建严重等问题。此外,用火、用电、用气大量增加,更加大了对古建筑的危险程度。

  靠政府还是靠市场?

  解决产权带来的文物保护不利问题,主要该靠政府还是靠市场来推动?目前的共识是,两种途径都不可缺!

  市场是较多被提及的途径。市场机制促成文物产权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经济价值。通过优化文物生产要素的配置,来实现等价交换。这样使交易双方都达到满意效果,既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文物保护不力问题,也避免了以后产权不清可能生出的事端。

  政府的作用同样重要,特别是在城市改造过程中。随着城市规模的日渐扩大,一些旧城区被列入历史文化保护区。为了更好的做好文物的保护,有关部门应明确要求将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纳入强制性保护的范畴,明确报批程序及责任单位。一些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改造有别于一般的改造工程,其实施方案必须在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多方论证,慎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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