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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鹂:以环境公平促社会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 07:44 《中国发展观察》杂志

    黄鹂

  一、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

  社会和谐作为社会存在的一种状态,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主要表现为社会结构内部和外部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及人的身心的和谐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新局面的的一项重大任务,是我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社会和谐与社会公平是密不可分的。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社会的各种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因此,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体在交往、发展和享有等方面权利和机会的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不断发挥和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真正源泉,它从最真实、最普遍的意义上体现着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立足于公平的基本理念与规则,才有可能既增强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又提升社会的整合程度,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达到社会的和谐。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中,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期待和设计,始终贯穿着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向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环境公平问题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制约因素

  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有公平利用资源和享受清洁环境的权利,每个公民也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环境破坏的责任应与环境保护的义务相对称。

  环境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综观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发现,并非所有的社会阶层都会对环境产生相同的破坏,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生活方式的人们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环境风险也并非均衡地分配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地域承受着不成比例的环境风险,这就涉及到环境公平问题。在我国,环境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代际层面的环境公平问题。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以世界上最快的发展。速度在增长,然而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经济增长方式却没有根本的转变,仍然沿袭着传统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虽只有世界的4%,耗用的主要资源如钢铁、煤炭、水泥却分别占世界总消费量的30%、31%和40%,使中国在人均GDP400-1000美元的条件下,出现了发达国家3000-10000美元期间出现的严重环境污染;在农村,为了提高粮食产量,不合理的增加复种指数,过度灌溉,只种地不养地,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塑料地膜。殊不知,这种掠夺式、粗放式的经营在增加了粮食产量的同时,却导致了土壤结构变劣、土地的生产能力下降以及严重的面源污染。近些年,我国化肥年使用量达4637万吨,平均每平方公里播种面积40吨,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吨/平方公里的安全上限,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当代人不节制地透支资源,破坏生态,造成对下一代人的不公平。

  追求公平一直是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旨。1992年世界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把代际公平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2002年世界首脑会议,更是把解决当代社会公平问题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公平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特征,它源自于人们对环境与发展关系的思考,强调的就是代际间的环境公平。为了生存和发展,无论是当代人,还是未来人都需要利用资源,在人类的范围内自由,平等地利用环境是无时间和空间区别的。由于后代人对环境资源的要求无法在现时反映出来,也无力制止当代人损害他们利益的行为,客观上就要求我们当代人从公平原则出发,加强对自己发展行为的自律,避免环境恶化和资源枯竭的现实。然而,现实中存在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快速增长的短期行为,导致了全国范围内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严重损害了后代人发展的能力,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城乡之间的环境公平问题。近些年来,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伴随着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和国家环保力度的加强,我国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环境状况已逐渐得到改善,但是农村环境状况的恶化却有失控的趋势。不可否认的是,农村环境状况的恶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城市污染转移与扩散的后果。在城市产业升级换代和城市环境整治过程中,大批落后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和工业生产设施陆续迁往郊区和农村,而且这些迁往农村的污染企业在生产时并没增加先进环保措施,仍像在城市生产那样对环境产生着污染,甚至由于农村环境监管力度不够,污染还进一步加剧了;除此之外,城市的工业废水不加处理直接排放到流经农村的河流,导致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环境恶化的问题也相当严重。据报载,我国城市每年有2800多万吨生产、生活废水流经农村,污染着农村的环境;近些年来,城市大量淘汰的废旧机动车也流向附近省份的农村重又上路使用,有数据表明,去年我国报废汽车的流失率达到40%左右,这些排污超标、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车辆重新使用,势必又去污染农村,危及农民的生命安全;城市垃圾和废弃物也以广阔的农村为堆放地,由于我国垃圾处理率比较低,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城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垃圾“下乡”现象,农村承载了来自其自身和城市转移的双份垃圾,农村环境的恶化是可想而知的。“污染下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不仅如此,我国的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有资料显示,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饮用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与环境污染对应的则是恶性肿瘤在我国农村人口死因统计中跃居第一位,而按照国际惯例,恶性肿瘤占死因首位的都是些工业高度发达的地区,而不应是农村地区,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农村环境与生态破坏的严重性。据报道,江苏盐城的东进村,自2000年巨龙

化工厂在该村建立以来,5年来死于癌症的村民76人,癌症患者27人,成为有名的“癌症村”。城市环境的改善、城市的繁荣与发展是以牺牲农村环境和农民的健康为代价的,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由此我们不禁要问,在城市不容生产的污染企业,在农村就可以生产?城里人需要一个好的环境,农村人就不需要吗?实际上,对农民而言,污染比贫困更可怕,贫困只是涉及温饱,而污染却关乎农民的生死存亡。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社会地位是高还是低,民众对于清洁环境的追求都是一样的,享有同等的环境权,他们的健康也理应获得同样的重视。试想,如果我们只注重城市的环境治理而忽视农村的环境问题,那么广大农村被垃圾和污染包围,城市能够置身其外、独善其身吗?由城市向农村的污染转移正成为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和谐的音符。

  (三)群体关系中的环境公平问题。环境是有价值的,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对它的过度利用和破坏都侵犯了他人的利益,都是不公平的。在理想状态下,环境风险也应该均衡分布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论收入、职业、种族、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然而,现实并不是如此。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有关政策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使我国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在环境上,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相比,对环境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承担的环境风险也是不同的。因为富人的财富是来源于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使用和转换,他们创造的财富越多,占有的环境收益也就越大;同时,由于财富的增加,富裕群体的消费水平也相应提高,他们所消耗的资源要比穷人多,向环境排放的废弃物也比贫穷阶层多。与此相称,富人就应当对环境保护尽更大的责任,这样才是比较公平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富人群体在摄取财富和享受富裕生活的同时,所尽的环境保护义务与其占有的环境收益是不相称的。小汽车的拥有者享受了舒适和便捷,但其制造的噪声和尾气却污染了公共环境,给广大民众带来生活质量的降低,可以说,相对于拥有私家车的少数人,多数人是在无奈地承受着这种污染的伤害。虽然可以认为在小汽车使用者缴纳的各种费用中,有一部分是用于购买“环境污染权”,但实际上多数无车的人并未获得健康损害补偿,况且,汽车使用者所付出的环境费用与其带来的环境污染负效应并不相配,因为环境质量仍在继续恶化。不仅如此,富裕人群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迁居获得较为洁净的环境或享受医疗保健,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贫困人群却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因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他们承受环境风险的能力很低,却承受着更大的环境风险。这种状况严重违背了和谐社会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原则。

  环境公平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我国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剧,环境不公还会加重社会不公,造成严重的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资料显示,自1997年以来,我国环境污染纠纷呈直线上升趋势,每年上升的比例为25%,2002年超过了50万起; 2004年以来,由于电力开发、企业污染等问题,在四川汉源、浙江东阳、广东汕尾等地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冲突事件,凸显了当前环境公平问题的严重性、紧迫性。

  三、实现环境公平的对策与思考

  从环境公平视角来看环境问题,我们发现,环境问题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失调,更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失调,是社会问题的延伸。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将环境问题与社会公平的实现紧密联系起来,环境危机就不会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无法保障社会的环境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为此,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环境公平价值观,增强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努力用公平的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搭起支架。

  1.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应该说环境公平理论主要解决的是社会强势群体的环境责任承担问题,只有社会强势群体履行了自己的环境义务,承担了与其享受环境的权利相称的环境责任,才能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环境权,实现环境公平。而环境保护实际上调节的就是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少数人与大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少数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环境保护体现着以政府意志为特征的社会公正政策,因此,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有利于环境公平的实现。

  2.加快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实施不平衡发展战略,鼓励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起来,使中国区域之间、贫富之间差距逐步拉大,这样城市地区以及在经济发展中先富起来的人占有较多的环境收益,而农村地区和广大的普通公众承受了较多的环境风险和负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受益者是不会主动将收益返还给农村和普通公众的,因此,国家必须通过强制性地征收环境税费,建立环境基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城市对农村、富裕人群对普通人群的生态补偿。让高收入阶层拿出更多的钱改善环境,让低收入者享受到更多的环境权益,让生产者自觉推行环保的生产方式,让消费者自觉选择环保的消费方式。

  3.加强环境执法,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环境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我国法律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的。但现实中,经济利润的受益者与环境污染的承担者往往不是一个主体,由于受益者与承担者背后社会力量的悬殊,常常发生执法不严、弹性执法、差别执法的现象。因此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改革环境执法体制,对超标排污企业实行追究司法责任为主、罚款收费为辅,并重点解决好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环保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同时,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管理,实施统一的环境准入制,保证在农村地区和城市有同样严格的环境法律的约束和监管的力度,使那些想到农村去找庇护所的污染企业无机可趁,自觉地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减少或消除污染,而不是转移污染。

  4.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在我国,以大量消耗资源、

能源和破坏生态环境来获取经济片面发展,导致了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现行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也只是经济指标,这就更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冲动。因此坚持以
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建立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它不仅包括经济增长指标,还应包括公众环境质量评价、空气环境质量变化、饮用水质量变化、森林覆盖增长率、环保投资增长率、群众环境诉求事件发生数量以及当地政府对中央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等环境保护指标,促使政府职能从单纯抓经济增长转为抓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避免环境恶化现象的发生。

  5.加强环境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不高,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生产和生活中常常出现不顾环境后果的短期行为。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并使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化,让公众知道自己呼吸的空气怎样,喝的水怎样,改变以往大众媒介回避掩盖生态环境问题、报喜不报忧的作法。公众对周围环境质量及其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具有知情权,知情才能达理,了解社会存在的资源环境危机,才有利于人们自觉地采取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在发展生产时注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环境,保障代际之间的环境公平。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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