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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收入分配难题的路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 15:30 《中国发展观察》杂志

  作者:唐茂华

  当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已经日益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显问题,并已受到学界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大量相关研究表明,包括城乡间、地区间、行业间、不同社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到 2000年城乡居民人均名义收入比率上升到2.46,2003年进一步扩大到3.23倍,2005年仍然维持在3.22倍的高位。用城乡居民的综合基尼系数表示,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接近0.47,大大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

  收入差距反映的是收入的不平等程度,亦即不同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间的相对收入水平。收入差距之所以成为关注的焦点,其原因至少在于两个方面。首先,从哲学和道德层面来说,经济平等本身就是十分重要的,减少或消除不平等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没有理由让一个人在获取经济资源时得到歧视性的区别待遇。其次,更重要的是从功能层面来看,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并由此形成“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恶性累积循环将会影响到其他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实现。就中国现实而言,如果说基尼系数0.4的国际警戒线仅是一个先验的历史观察,并不完全适用于评价中国社会贫富差距的话,那么,近些年中国社会矛盾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增多、内需持续不足等却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些正是收入差距问题在经济发展层面和社会稳定层面的外在表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视和迫切解决当前中国收入差距问题不是仅仅为了力求伦理公正,而是在于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已经危及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主因

  综合来看,当前中国收入差距的形成及持续扩大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市场化本身的结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实现了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由此也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的传统收入分配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所得有赖于劳动、资本和土地等要素在市场中的价值和供求关系,这也就意味着收入在个人、家庭和社会群体间的规模分配取决于要素市场价格所形成的收入功能分配。这种由市场本身所形成的收入差距,往往被视为追求经济效率所必需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市场化本身所带来的收入差距也是有限度的——基尼系数0.4的国际警戒线就是典型的经验观察,西方国家主要通过累进税制等再分配手段来调节分配不公,而不是听之任之。

  其二,是市场化不足的结果。针对传统单一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我国采取了双轨制的经济体制改革路径。应当说,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思路对旧体制形成了巨大冲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培育和再造减少了阻力和波动。但它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那就是市场化改革始终难以进入那些触及经济体制核心部门现实利益的生产要素领域,致使要素资源配置主体始终不能归位于市场。由此,当前中国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在既定市场规则下自由竞争的结果,而是腐败、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化、反市场化因素所导致的结果,也就是说并不是市场化的结果,而是市场化不足、市场规则的不完善和机会主义的产物。

  其三,是过度市场化的结果。尽管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没能触动要素市场的内部,尚未打破依托权力结构而形成的集团利益,但却迅速席卷那些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需求品领域。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是一个身份社会,社会流动主要受阻于诸如人民公社制度和户籍制度等的硬约束,那么在今天这个已经较为开放性的社会中,社会流动主要受阻于经济因素。在市场化本身必然带来收入分配的“马太效应”的情况下,基本需求成本的急剧上升使社会低收入群体失去了向上自由流动的根本途径,发展机会的不均等直接导致了社会阶层等级结构分化并固化,进而形成收入差距的恶性累积循环。住

房价格不断攀升使从农村到城市的城市化需求受阻,从而固化了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教育是任何一个国家社会阶层自由流动和长期收入分配均等化最为可靠的政策,但教育成本的攀升以及教育资源的“杀贫济富”使得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投资需求受阻;医疗支出过高也导致了低收入群体的相对贫困化,并由此进一步导致低收入群体的相对挫折感甚至对现实经济社会秩序的不认同感。

  这里一个更为主要的问题是这三大原因孰重孰轻。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与西方市场化国家有所不同,主要并非由于市场化本身所造成,相反是市场化不足和过度市场化双重作用的结果。由于收入差距与市场化过程本身不无关系,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收入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抑或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定市场化改革方向,这无疑都是有失偏颇的。当前,最使人民群众不满的恰恰是那些由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及由此带来的寻租、腐败所造成的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而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需求品的过度市场化又使得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城市化需求和人力资本投资需求不足,导致社会阶层自由流动的渠道受阻,从而加剧社会阶层的分化固化并导致特权利益阶层的组织化、集团化,进一步形成社会对立,恶化社会阶层结构,阻碍经济发展。

  二、破解收入分配难题的路径

  由于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是三个不同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破解收入分配难题也需要有针对性的采取多元化的政策举措。

  对于市场化本身必然造成收入差距的事实,并不是要否定经济公平、否定市场作为初次分配的主体地位,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必然是舍本逐末。相反,应当确立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履行再分配的职能,弥补社会公平目标的“市场失灵”。主要应着眼于完善税收制度,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较为普遍、有效的调节税种主要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税收的纵向公平,既满足了政府的社会公平目标,又能尽量使社会公平对效率的损害减至最低 ;同时,作为对出于经济公平的市场初次分配和出于社会公平的政府再分配的必要补充,有必要发挥社会在收入第三次分配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发展慈善事业支持伦理公平目标的实现。但这种出于伦理公平目标的社会第三次分配应在经济活动领域之外,而非其中。

  对于造成当前收入差距最为根源性的垄断、腐败等市场化不足的因素,最为关键的还是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将改革的触角真正从经济领域延伸到政府自身领域。通过弱化和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及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和控制,建立“小政府”、“有限权力政府”,从根本上打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怪圈,打破政府权力与利益的纽带,遏制腐败行为进一步从个人化向组织化、制度化方向的蔓延。这无疑是对旧体制核心部位的一场攻坚战,也直接关系中国体制改革的成败。借用韩非子的一句名言,“圣人治吏不治民”,法治社会的根本目标不是治民,而是治吏,是治理政府,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滥用。

  对于过度市场化形成的收入差距的累积循环,当前采取的主要思路是通过收入补救的直接方法(包括提高公务员工资、增加农民等中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等)来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绝对收入,然而,这尽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低收入群体的窘困状态,但并不可能从根本上满足其基本需求,也就不可能通过起点的公平来打破收入结构的恶性累积循环。从根本上,政府在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上的政策举措不应局限于关注收入分配本身的直接方式,而应通过为社会低收入群体提供机制化的福利服务使广大低收入群体都能公平享有基本需求,进而使社会最广大成员都能够公平享有平等的社会参与和自由流动机会来间接实现社会收入均等化。这就要求政府切实承担起保障基本公民权的职责,不仅应利用收入补救来消除绝对贫困,而应在现代经济高度发达的条件下将福利功能延伸到营养、住房、健康和教育等诸多方面,必须强调这些基本需求品的社会属性而非市场属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现实经济要求有一个强势政府,但这种强势政府的职能并不在于其经济职能,而在于其社会福利的供给职能和公共服务的保障职能。

  总而言之,收入分配改革是一个广泛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维层面的综合性问题,需要一个系统性的解决框架。尤其需要切记的是,任何改革措施切勿成为政府权力的循环扩张和政府机构持续膨胀的借口,很大程度上中国改革的根本并不在于政府的“有所为”方面,相反是政府如何从过多的“有为”中退出来,做到“有所不为”。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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