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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曝光房产开发成本清单引发网民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21: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9日电 (“新华视点”记者 陈芳、任会斌) 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9月23日播发《房屋成本是不是商业秘密?》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据《上海证券报》9月27日报道,杭州一位房产业内人士透露的一份房产开发成本清单显示,该项目开发商共赚取了5.8亿元的毛利润,相对于6亿元的成本来说,回报率近100%。这则报道还披露了上海和杭州的两个楼盘开发成本和利润,其毛利回报率均极为可观。

  这一报道使网民要求公布房产成本的呼声再次高涨。新华网上的数百条帖文认为,公布房产成本有利于促进房价透明合理。

  网民认为,人们之所以强烈要求公布房屋开发成本,隐含了这样一个判断:企业只应当追求合理利润率,如果超出了一定水平就属于暴利。而现在的

房地产交易中,购房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政府公布商品房的社会平均成本,有利于改变这种不对称,增加消费者在与开发商博弈时的话语权。

  有网民称,公布房产成本的同时还应该公布土地开发的进度。按照规定,土地闲置一年不开发将收取闲置费,闲置两年将被收回。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有利于国家投放市场的土地尽快转化成商品房,化解市场供需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一些开发商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对土地圈而不发,公布土地开发进度,可使“圈地”开发商无处遁形。

  网民称,在很多国家,对某个重要行业进行成本测算并不罕见,这有利于行业的利润得到合理控制,减少经济泡沫泛起的可能。但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产业比较容易测算成本,而房地产属于非标准化行业,差异性很大,建立一个完善的测算体系需要下大力气。同时,必须警惕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利益的考虑,让有关部门搞数字游戏,公布不真实的成本。

  《深圳商报》发表评论指出,越来越多的民众议论都将矛头指向了“腐败”,直言房屋成本不是“不能见人”,而是“见不得人”,因为征地、融资的“灰色投入”无法计在明账上。传言止于公开,公布一份清单不仅仅是回应民意,更是重树形象。

  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守文。张先生认为,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企业自主定价需要以成本为基础定价,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据此,建设部门想要查出房地产业是否有暴利,公开成本价格后,答案自然可见分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开发商之间有商业秘密,但说到房屋社会平均成本,就没有秘密可言。公众知情权与商业秘密表面看有些冲突,但这里要体现的,恰是监管部门对政策的考量和平衡。让公众了解开发成本,开发商了解土地市场等各种信息,有利于控制暗箱操作,各方就都能更理性地判断房地产市场,

房价就能更趋理性。

  对于有官员提出房屋成本属于商业秘密,政府无权干预的看法,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杨紫烜表示,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价格干预”明文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这表明,面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政府职能部门并非不能作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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