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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金融职能需明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03:15 中华工商时报

  段立东/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设立金融机构的浪潮此起彼伏,且名目多样。以北京市为例,除了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负责金融方面的相关工作外,近年来又先后成立了市委金融工委、市政府金融办、北京市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等等。

  地方政府设置的金融机构的职责无外乎以下几方面:(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市政府关于金融方面的工作部署;(二)协调、引导、鼓励金融机构为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三)为金融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四)制定金融发展规划;(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些设置的职责是否合理?地方政府的金融职能到底应该是什么?这两个问题直接涉及到我国金融业能否有序、健康发展。下面主要以北京市为例来进行分析:

  一、地方政府的金融职能

  1、协调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当地方决策的一些项目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得到资金支持时,政府就会运用行政手段,命令某些政府能够控制的金融机构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2、扶持地方金融企业发展。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政府投资了一些金融企业,而且门类齐全。如北京市政府投资的金融机构有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北国投、京华信托、恒通信托、北京

证券、华夏证券、华夏基金等。当这些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地方政府总是希望这些企业能继续生存,并采取各种措施竭力挽救。

  3、介入问题金融企业。当地方金融企业到了破产的边缘,地方政府往往从维护地方稳定的角度出发积极做工作。如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对京华信托行政清算,对北京证券、华夏证券重组。

  4、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一是建立金融功能区。如北京建立了金融街和CBD。二是营造舆论氛围。如北京市政府2004年举办了“2004北京国际金融论坛”、“‘12·11’港资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北京圆桌会议”。2005年首都金融文化节暨北京国际金融投资理财博览会。三是建立金融机构后台服务支持体系。如北京市政府拟在郊区划定区域,建好配套设施,提供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建设或租用呼叫中心、信息交换与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技术支持中心。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推进中。

  5、制定吸引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2005年初,北京市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其主要内容是对新设在北京和新迁入北京的金融企业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金补贴;金融企业购房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租房享受累计一年租金的财政补贴;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最高30万元的退税;金融企业员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不受国家规定的上限的限制、户口进京、子女就学享受优惠政策等。

  二、地方政府的金融职能的评价

  地方政府出台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不符合我国国情,也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

  首先,当前我国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以及国外资本对我国金融产业的投资热情很高,不必“促进”、“鼓励”、“支持”。

  其次,市场经济要求全国统一甚至是全球统一的市场,而不是割据的市场。全国金融发展是一盘棋,地方政府不能站在各自的角度上从地方利益出发,以吸引外地金融机构为目的,出台所谓的“促进”、“鼓励”、“支持”金融产业的政策。

  最后,国家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及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其统一性和严肃性,不能通过变通等方式随意改变。正如《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要求地方财政部门税收工作坚持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地方税政机构要自觉维护国家税法和税收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事。

  三、地方政府金融职能的改进

  金融业是经营信用的行业,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市场管制职能对金融业是非常必要的。目前,该职能由国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来履行,不属地方政府职能范围。地方政府的金融职能,应是在中央政府对金融管理的空白区和薄弱区发挥作用,起到补台的作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优化当地金融发展环境。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人文环境、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扩大金融宣传途径,普及现代金融知识;搭建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工商企业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和合作平台。2、建设区域金融市场。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国未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将由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中长期信贷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组成,每一个市场形态都将呈现为自上而下、由高级到低级的金字塔架构。以股票市场为例,将包括证券交易所在内的主板市场、主要为小型高成长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以及面向众多企业服务的柜台交易市场,也包括主要从事大宗股权转让的产权和私募并购市场。3、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本地区执法环境,提高法院判决的执行率,保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减少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改善本地区的信用环境。4、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当地金融安全。与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加强沟通,掌握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发现隐患后,与监管部门共商对策,动用掌握的资源及时

  化解;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维护金融稳定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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