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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成本到解密的时候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4:32 CCTV《全球资讯榜》

  连日来,公开房屋成本的话题又一次在网上掀起波澜。此事的起因源自广东省建设厅给省人大代表建议的一份回复。针对代表提出公开房屋成本价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建设厅的这一说法,立即引起网民的反对。大多数网民认为,作为消费者,公众有知晓房屋开发成本的权利,政府不能动辄以“商业机密”为由,放弃对楼市的监管权。(9月24日新京报)

  官腔官调害死人。按说,我国政府部门公布由自己控制、掌握的城市房价中的成本要素,应该不会构成对开发商商业秘密的侵犯。但媒体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遭遇一路“无可奉告”和“例行公事”。究其症结,公布房价成本难,难在开发商讳莫如深,建设部门也对公布一事有不同意见。而作为主管部门,作为顶头上司的建设部不便评价广东省建设厅的表态,因为这个问题敏感。也许是不到时候,也许表态会对房地产发展不利。既然问题“敏感”,何必不早作研究和定论,免得在一些枝节问题上纠缠不清,导致公布房价成本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

  房价成本到该公布的时候了,如果说当初将

房地产
开发商
的成本造价纳入商业秘密范畴,依法予以保护,那么,根据中央构建和谐社会、调整收入分配以及对房地产领域
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充分考虑到老百姓的迫切要求,房价成本解密正当时。安居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的事,就新时期的目标而言,也是一件事关社会公平的大事。《国家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第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我们常听到行政机关说,想百姓之所需,急百姓之所难,送百姓之所求,有关部门何不趁风趁势,迎合民意,按照法定程序对房价成本予以全面解密,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房价成本如果继续保密下去,任由利益集团画地为牢和房地产开发商恶意炒作,就会使公众对政府遏制房价上涨的若干举措失去应有的信心。暴利行业得不到必要的行政干预,“水涨船不高”,贫者无其屋,贫富差距不是在缩短,却在进一步加剧,进而就会凸现社会矛盾,这是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所有法律都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例外。当人民需要对房价成本有足够的知情权之时,这个商业秘密就必须解密。房价成本解密之后,国家公布宏观方面的数据,而各地方公布房价的成本构成,让老百姓看得清楚,买得明白,一个万里无云的房地产市场将为时不远! (作者: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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