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查询:

最终解释权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02:40 第一财经日报

  陈宇峰

  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最近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将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该办法针对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旨在打击零售商通过“最终解释权”归属来侵犯消费者的各种合法权益。

  促销,作为一种商业手段和“眼球经济”,就其形式而言,似乎是一种对商家和消费者双方都有利的双赢销售模式。商家利用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推广新商品,处理时滞产品,调动消费者的购买冲动,而消费者也趁此机会购得“物美价廉”的商品。

  但是,这一所谓的“双赢”,却出现众多不协调的噪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不绝于耳,而商家则往往义正词严地以“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或者事前规定的“促销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承担必要的产品责任。

  对商家来说,促销商品是为了降利出售。在银货两讫之时,各种可能的潜在风险都会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一旦出现纠纷,总能根据“最终解释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种种解释。但对消费者来说,“最终解释权”无疑已成为一把高高悬挂的“达摩克利斯剑”,让其苦不堪言。

  实际上,当商家与消费者在买卖达成的时候,便形成了一种隐性的合同关系。尽管当事人并没有在这份合同上签字画押,但买卖双方的大部分责任、义务已是比较明朗。不过,现实世界没有一份合同能够详尽规定所有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无法预测到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当合同是不完全的时候,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当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发生时,谁负责任?怎样负责任?尽管现代经济学理论已清楚地意识到这些问题,但我们仍无法通过主观意愿去消除合同的不完全性,我们所能做的是在最大限度上明确规定未来所有或然状态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尽可能做到产权明晰。

  心知肚明的商家当然希望把风险收益的剩余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同时也将其各种可能的潜在风险成本彻底转移到消费者头上。而消费者呢?往往会不明不白地承担比购买促销商品获利更多的风险损失。如此看来,促销这桩买卖生意的“双赢”并不是对等的,而是以消费者承担更大的风险为前提的。

  但是,这还不是我们最担心的问题,真正令人担心的是,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一尚方宝剑的商家,会不会滥用其手中的权力,肆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这一担心并不是毫无道理。“3·15”曝光最多的还是这些促销所引起的各种商业纠纷。商家一旦拥有“最终解释权”,实际上也就关闭了消费者的投诉和调节通道,徒劳地增加商家进行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从而恶化了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水平。

  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陷阱”,这一隐患就如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银行跨行查询费”一样,相对强势的银行通过自己在市场的垄断力量,强行设置一些额外的收费栏目,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唯一不同的是,银行采用向上提价的公开方式,而商家采用向下压价的暗箱操作,谋求更大的利润空间。或许我们能支撑得起今天的提价或者暗箱操作,但我们并不知道这是一个起点,还是终点?明天,我们是否还能再承受如此之重呢?

  新《办法》的出台,从法律意义上及时地关闭了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这一通道,使得买卖双方的不完全合同尽可能地回归到完全合同上来。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