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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被诉诸WTO:中外汽车产业的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17:30 国际商报

  武长海

  我国和美国、欧盟、加拿大之间的汽车零部件争端,缘于2005年2月28日我国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出台、并于当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差(我国目前汽车整车进口关税为25%,零部件进口关税为10%),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同时打击非法拼装,保护消费者利益。

  《办法》规定了构成整车特征的三个标准,即如果用进口全散件、半散件组装汽车,或进口车身或其他一些总成(系统)装车、或进口零部件价格,综合达到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即被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标准课以更高税率。

  前两个标准,已于去年4月1日开始实施,第三个标准——“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按规定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美欧加由于在中国市场汽车零部件整体利益巨大,对《办法》、尤其是第三个标准的规定,反应强烈,认为其违背了WTO规定,《办法》的出台,是为了给予本土零部件生产商提供特殊保护,进而排斥国外生产商。三个国家就此按WTO争端解决程序(DSU),于今年3月开始与我国进行“磋商”。中方本着最大诚意,将第三个标准的实施日期,推迟到2008年7月1日。然而美欧加并不满足这个结果,于9月16日集体诉诸WTO,9月28日将提出争端解决“专家组”。

  这样看来,中外汽车零部件争端,通过WTO解决将不可避免。

  对于这样的结果,有的人认为很可怕,会发生贸易大战,会遭到联合制裁。

  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应该说这不件坏事,而是件好事。

  首先,美欧加诉诸WTO,对我国对外贸易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从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争端的过程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程序:磋商、专家组组成、裁决、上诉、裁决的执行、报复和交叉报复。

  WTO争端解决程序,特别强调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如在磋商时,规定各成员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和利益;当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发生争端时,经该发展国请求,专家小组中至少应有一位专家来自发展中国家,等等。这些具体规定,都是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使其不至于在谈判中,处于过于软弱、被动的地位。

  我国加入WTO时,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的,因此我国可充分利用这些权利。

  磋商、斡旋、调解、调停和仲裁,可适用于各个阶段,这也为双方提供了随时进行谈判的机会,而不至于发生贸易报复。我国也可以根据情况,灵活掌握时机。

  从整个争端解决的时间看,从磋商开始到发生贸易报复,最长时间可达到三年以上,我国完全可在这段时间内,完成政策和产业调整,实现和保护我国合法的对外贸易利益。

  从以往已经发生的案件统计来看,发生贸易报复的可能性也极小。

  据统计,从WTO成立到1999年12月底,WTO已受理的169件贸易争端中,有68个仍处于磋商阶段,占全部受理案件的40.24%;仍处于专家组审理阶段的有24起,占全部受理案件的14.2%;通过和解结案的31起,占全部受理案件的18.34%;因单方放弃而结案的13起,占全部受理案件的7.7%;专家组报告做出后未提出上诉而结案的有9起,占全部受理案件的5.33%;上诉机构做了裁决后结案的有24起,占全部受理案件的14.2%;为执行裁决需要确定执行期限,或因其他事项而提交仲裁的有7起。

  根据以上统计,WTO争端机制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就是效率不高。

  在WTO头5年受理的案件中,同一时期的结案率达不到一半,即在统计的169个案件中,仍在磋商或专家组调查中的有92起,占全部受理案件的54.44%。

  从WTO争端解决机构本身的性质来看,该机构本身并不是司法机构,因此只有建议权,没有强制执行权,这也是最终很多案件采用和解方式的重要原因。从最坏的结果、即遭遇贸易报复来看,一般也只能在与争议相同的领域进行,不能跨领域,而且必须经过WTO允许。也就是说,即使美欧加对我国进行贸易报复,也应当首先在汽车零部件领域进行。

  但美欧加的汽车行业,在中国市场获得了巨大利益。即使我国得到了最坏的结果——败诉,也不会因此而受损,因为WTO争端解决的最终结果,是以双方的相互贸易利益为基础的,由于美欧加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因此没有什么力量可以使其放弃中国市场。

  其次,《办法》的出台,是我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正常调整,完全符合WTO规定。

  我国虽然加入WTO,也具有利用发展中国家身份,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的权利。同时,我国加入WTO时,汽车作为幼稚产业而受到特殊保护,这一权利一直到2006年12月10日,美欧加显然早虑了。即使过了后保护期,我国出台此政策的目的,只是为了打击逃漏税,征税标准也是按WTO的分类原则进行。这一政策对于长期靠“化整为零”的“假国产”车变相逃税的汽车巨头,是沉重打击。这种“化整为零”方式,既使国家损失大量税收,也使合法生产的其他国内外汽车生产商,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除了奔驰和宝马等少数新中外合资生产企业可能暂时受到影响外,其他国外生产商并没有受到影响,而且中国给予其两年的过渡延长期。

  《办法》的出台,总体上为中外汽车生产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目前我国年产500万辆汽车,其中有近两成产生于CKD(全散件组装)和SKD(半散件组装)方式,但由于很难在国内找到符合标准的本地供应商,以及担心核心技术泄露带来仿冒问题,欧美企业在本土化进程上,普遍步履缓慢。欧美等认为我国出台《办法》,是为了提高本土汽车零部件生产的国产化率,并想当然地认为我国汽车国产化率能提高40%,这是歧视国外汽车零部件生产商,是违背WTO规则。

  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

  欧美加的真实目的是这样的: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汽车整车生产基地,并开始向第二、第一迈进,这必然导致国外汽车零部件生产商将大生产基地转移到中国,而《办法》的出台会加速这个进程。那样的话,中国最终会成为世界汽车强国,这也是美欧等国最担心的。

  虽然美欧等国终会将大的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迁至中国,但其这一举动并不能获得国内汽车零部件生产商的好感,因为这会分走一杯羹。 据统计,近些年来外商在汽车零部件行业独资、控股的企业,逐年增多。相关数据显示,2003年新成立的外资零部件企业为30家;2004年新成立的外资零部件企业为28家;2005年新成立的外资零部件企业为90余家,是2004年的3.2倍,协议投资额近40亿美元。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外汽车零部件之争,本质上是

汽车产业发展之争。

  中国人一向讲究和为贵,怕打官司,但在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的今天,必须改变这种思想。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我国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种地位也获得了欧美等国的尊重,因此才有了事情先和中国商量,不行再找“家长”评理,而不是像过去那样绕过WTO,动辄采取单边报复主义。

  这不正是我们所希望的吗?中外汽车零部件之争,只是中国汽车产业必将称雄世界的一个小插曲,不足为惧,主动迎战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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