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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妨以私权自治破以药养医之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18:37 法制日报

  单靠政府部门解决问题总有文火煮汤缓不济急之感,不妨培育社会性的自治组织,使公权推动与私权主体自治合力而为

  雨闻青

  看病之所以贵,这其中一个主要因素无疑就是药贵。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人士第二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上,首次细致剖析了“药价虚高”问题,指出目前药企在药店和医院执行的是双重价格体系,医院在整个药品收入分配中占一半份额。而国家发改委刚刚公布的《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提到,要在5年内根本改变“以药养医”局面,并指出解决之道在于:“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政府卫生投入,解决医疗机构的收入补偿问题。”

  老实说,这其中不乏利好消息,但只能说是让人谨慎乐观的消息。因为有关部门提到的所谓解决之道更像是某种宏观意义上的宣示,缺乏让人能吃下定心丸的“具体疗效”。而事实上,此前有关破解此局的方子社会各方不知开过多少,但要么是说说而已,要么是收效甚微。

  其实,无论是行政推动的药疗机构收入补偿,还是有关部门一轮又一轮强制采取的

药品降价措施,都已经很难从根本上与行业内长期以来被喂大的利益之胃口相抗衡———“以药养医”的温床中催生的畸形趋利机制已经使其具有了某种似乎抗药性,仅靠行政补偿乃至单一的公权推动化解此局恐难奏效!而要真正改变这种局面,笔者以为还得靠匹夫小民的“小人之治”打击和钳制“以药养医”中被纵容到近乎霸道的惟利是图欲望!

  什么是“小人之治”?就是非君子之举罢了。其实在医药之负担猛于虎的现实中,“小人之举”已经初现端倪:比如曾被媒体报道过的由某些医生“地下”组成的职业医生监督团体,他们并不讳言帮助患者在求医过程中监督医生以牟取利益;比如如今多被媒体所贬斥的“医闹”,虽被形容为以“敲诈”为能事,然尤自不觉……

  老实说,这些“小人之举”确实没有什么道德可言,也确实存在诸多违法嫌疑,但这其中却包含了某些私权自治的合理内涵值得我们总结,那就是———去违法之形,取合法之实———大力发展在法律框架下“私权自治”组织:

  能不能出现名正言顺的医生监督组织,培育和发展以合理收费为基础的医师督察师(姑且如此命名)队伍?能不能在继续扩大医保范围的过程中,培育商业性医保机构,鼓励和促使他们以机构的身份就医疗过程、药物使用等同

医院医生进行谈判,讨价还价?能不能大力地培育和发展涉医法律服务机构,用频密的惩罚性诉讼手段,挤干医疗过程中的药物水分?……

  多年的改革现状其实早已告诉我们,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用单一的行政手段来应对包括医疗市场在内的各种趋利活动时存在诸多不足:手段有限,监管人员、时间、经费有限,反应不及时,惩罚不到位……因此,单靠政府部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总有文火煮汤缓不济急之感,反而是那些对自身利益辎铢必较的个人才会表现出持续的关切并采取持续的反制措施,何妨培育社会性的自治组织,使公权推动与私权主体自治合力而为,以改变这种明显的“恶”环境呢!

  因此,重要的是建构、培育和丰富合法的“私权自治”组织和反应机制,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的效率价值,方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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