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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拿商业秘密做挡箭牌拒绝公开房屋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11:23 新京报

  决不能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时就大讲特讲市场规律,而在争取土地资源时就大讲特讲公共利益和满足群众住房需要。

  公开房屋成本、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以控制地产行业的暴利———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朱列玉代表提出的三条建议,近日被省建设厅一一“否决”。该厅在答复中表示,对商品住房成本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9月19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

房地产业的暴利和公众难以负担的高
房价
,引发了对公开房屋成本、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的强烈呼吁,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加入,使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不给予答复和回应,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公众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一直是相左的,主管部门的基本理由就是公开房屋成本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涉嫌违法,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和分歧,主要不在于该不该公开和是否具有可行性上,而在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到底站在什么立场上,如何看待目前的房市暴利和公众购房压力。如果只是站在房地产

开发商的立场上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话,那么就必然得出公开房屋成本价侵犯商业秘密和违背市场规律的结论,商业秘密变成了行政不作为的挡箭牌,也成为房地产企业赚取超额利润的保护伞,结果只能是政府部门放弃监管,任由房价暴涨和房地产企业赚取暴利。

  事实上,企业商业秘密和公众知情权是一对矛盾,我们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同时也必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找到最恰当的临界点,确实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这不仅考验政府的民本意识,而且也考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

  在中国当前的房地产领域,一味强调企业的商业秘密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一方面它是国家的支柱产业,同时它也涉及国计民生,而且在这个领域还没有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许多房地产企业还享受着国家优惠政策,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因此,决不能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时就大讲特讲市场规律,而在争取土地资源时就大讲特讲公共利益和满足群众住房需要。

  不能否认商业住房成本公开不当可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但也不能把所有形式的房价公开都列入侵犯商业秘密范围。显然,如果将房产企业的每一个楼盘的实际成本都公之于众的话,是有侵犯商业秘密之嫌的。但公众和人大代表所要求的决非这种公布方式,他们要求的是公开同类楼盘的社会平均成本,这个平均成本既可以给公众购房以指导和参考,也不会侵犯某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当然,难度是有的,但是完全可以做到。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广东省建设厅在“否决”人大代表建议时的论证出发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他们对人大代表的三建议只进行了“不可行性论证”,为什么没有进行“可行性论证”呢?面对困难,我们的态度和看问题的角度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知难而进,一往无前,问题就会得到又快又好的解决,如果知难而退,视为畏途,那就很难找到对策,问题也就永远得不到解决。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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