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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这边法官在那边 法院自律媒体也当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10:46 21世纪经济报道

  独立的司法审判与媒体正当的采访报道,同为维持现代社会正义的基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如何划定这两种“行业”的边界,并形成良性互动以共同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是为六人谈第九期。

  欧阳觅剑 最高法发布的新规定,限制的是法官的行为,而不是对媒体提出要求。按照新规定,法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但记者仍然可以就案件进行采访和报道,甚至可以对法官进行采访。也就是说,这个新规定是法院的自律行为。

  这可以说是国家机关对待新闻报道观念的一次重大改进。很多机构认为事情不适宜被报道时,往往通过相关部门限制媒体采访,而不是像最高法的新规定一样,并不限制新闻报道,而是管束住自己的职员。

  既然法院有自律的要求,媒体也应当更加自律。根据自己职业的要求,媒体需要竭尽所能对案件进行报道,但要避免一个误区:自以为掌握了正义,因而不顾程序和细节,根据“正义”想当然地进行倾向性的采访和报道,有意无意地突出一些事实,漠视另一些事实。其实很多时候正义都不是一目了然,对于媒体来说,了解事实往往比判定正义更重要。

  从自律走向平衡

  葛耘娜 由法院单方面在二者间划定界限,只能算是平衡双方关系的权宜之计,双方并不会因为有了这条界限而获得某种实质的平衡。

  从媒体来看,并不用急着做出反诘。最高法规定媒体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实际上媒体应该针对这些报道禁区,反省一下过去进行司法报道的方式和内容,更好地理解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

  就中国目前的状况看,许多报道在防止司法腐败上起到了很大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闻监督是在帮助司法,而不是相反。司法与新闻监督要达成平衡,前提是二者都对自己有足够的自律,否则任何暂时的平衡总会被打破。

  法官需要更强的独立性

  必 娴 最高法的自律有其合理性。不过,在日后这项限制的过程中,还应该防止对其规定产生一些异化的现象。在其他一些法治国家,司法权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各种权力形成一种互相独立、互相分工的局面。我国的人大和“一府两院”是一种职能上的分工,互相配合,并辅以相应的监督。

  如今执行这样的规定,制度安排者的重要目的就在于保障法官的办案公正,这也是司法的最终要义所在。但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的影响因素或许并不是单方面的,除了媒体,可能还有来自一些当地官员、一些寻租者,甚至还有上级部门的压力,这些对法官办案公正性的影响也不可小视。既然以此契机提出了这个问题,就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将相关的制度安排加以完善。而且,在防止媒体对法官造成一些不适当的影响时,更加要防止的是影响法官的其他因素和力量(如行政力量)。

  法官应该远离新闻

  邵颖波 最高法对于自己属下的法官提出要求自然无可厚非。但是,部分内容似乎超过了范围。越是在这种时候,媒体越要自我节制情绪,要想让别人尊重记者的采访权,那就首先要尊重别人不接受采访的权利。

  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历来都是有冲突的,但这并非不可解决。在英美等国家,既有宁可坐牢也保护新闻源的记者,也有宁可全案重审也要杜绝新闻污染的法官。正是有这些冲突,双方才会逐渐在相互博弈中划清各自的界限。

  关于两种权力的冲突问题,我认为还是新闻媒体主动“进攻”审判机关的时候居多。主要原因是媒体认为自身是社会公器,也就希望占有比某一部门更强势的地位。在法院要求法官不经许可不得接受采访的时候,媒体应该更显示出胸怀来,先主动检讨自己,要认可法官应该远离新闻的理念。

  让法院裁决和公众舆论各走各路

  李 巍 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律师和当事人却没有义务远离媒体,媒体也不应承担不对重大案件发表评论性意见的义务。

  媒体和公共舆论基于常识对重大案件发表看法,无可厚非,不能因为媒体和公众不具备专业知识就阻止他们发表意见。但是,媒体和公众的意见不能成为法官判断的依据,法官断案必须建立在专业知识的基础之上,一个追随民意的法官不是一个好法官,如果依据民意断案,那还要法官干什么?所以法官应该在民意中保持独立,不能成为民意的奴隶。但是,让法官独立判案的关键不在于让媒体和公众舆论不说话,而是在于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培养法官独立判案的勇气,更重要的是让法官远离权力和金钱的干扰。与此相比,公众舆论对法官独立判案的影响其实要小得多。

  所以我们的社会要形成这样的氛围:让法院裁决和公众舆论各走各路,容忍两者在对重大案情判断上的偏差甚至背离。公众可以发表对法官裁决的不同意见,但是必须遵循法官的裁决。

  法官之重与媒体之轻

  戴志勇 如果以为媒体就代表了民意乃至卢梭式的“公意”,这恐怕是对媒体的高估。同样的,如果以为媒体就真的能实质性地影响到法官的断案,那多半也是对国情的误解。

  没有人能说自己掌握了彻底的真相,媒体在做的仅仅是穿越权力与金钱编织的利害之网,去尽量地发现线索、重构并叙述事件。当涉及到“事件本身如何”时,谨慎是媒体的美德。

  然而这不代表媒体需要在“判断”的领土保持静默。判断不是法官的特权。当然,媒体的判断仅仅是公民社会里的声音之一,法官的独立判决才具备事实上的“权威性”。正因为世上最难的事情莫过于“明断是非”,所以在现实秩序里,法官的判断才是“重”的,因为它是一种“判决”;而媒体的判断是“轻”的,因为它仅仅是一种“判断”。

  在任何时候都不要让判断嘶哑吧,否则那将使判决也变得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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