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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统一司法权不容地方保护主义挑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 15:50 中国经营报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特约评论员 马光远

  据有关媒体报道:甘肃商人乔红霞与青岛澳柯玛销售公司之间因货款及返利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诉诸法庭,兰州中院、甘肃高院均判乔红霞胜诉。而此后青岛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

  从有关报道看,整个事件扑朔迷离,孰是孰非一时难辨。然而不同地方法院的裁决量刑迥异背后,恰恰隐藏着我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根源。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但实际上,各级司法官员归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挑选和管理、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司法赖以运转的资源也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

财政部门划拨。结果往往导致法院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法院”而不是“国家法院”,法官也往往成为“地方法官”而不是“国家的法官”,司法独立在一些地区无从谈起,法官难免会成为地方利益的“保护伞”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工具。

  地方保护主义对法治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就已经严正指出:“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产生、蔓延,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这种危害几乎贯穿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在案件管辖上,为抢占处置相关财产或利益的有利地位人为制造假案予以受理;有的明知外地司法机关已依法受理,仍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立案;在案件审查上,有的司法机关为保护本地区当事人的利益,不惜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有的司法机关为减少本地当事人的损失,亦不惜先来个违法的诉前保全,强行冻结或先行划拨以不让本地资金外流;在司法协助上,为本地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策划,帮助当事人逃避或隐匿财产等等,对司法权威和法治的统一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司法是维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内在品质和价值追求,是社会、公民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弄脏了水源。”事实证明,如果司法不能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发挥有效的制衡作用,那么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将直接摧毁市场理性。

  “乔红霞案”并非个案,其不过是我国转型时期诸多地方保护主义侵害国家法治统一的普通案例之一。人类司法制度变迁的历史告诉我们,无论在什么形态的社会里,地方政府都会采取措施保护当地利益。但是我们看到,在美国、欧盟等国家,有学识的法官群体处于国家机构和市民社会的衔接部位,起着法治秩序安全阀的作用,能够有效打击地方经济保护主义,确保司法的公正,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独立获得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因此,下一步司法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在加强人大监督的同时,通过法官职业化、司法经费单列、人员选拔和地方脱离、设立巡回法院等方式,改变现行司法体制“地方化”的弊端,为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提供一个合理的制度体系,为市场经济的统一和完善提供法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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