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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局限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 01:36 第一财经日报

  曼昆

  9月11日的《华尔街日报》上有这样一篇文章——《时尚有版权吗?》。在这篇文章中我读道:“美国最卓越的设计师们正推动联邦政府立法,为服装、鞋子乃至腰带和眼镜框架的设计提供三年的版权保护期。”

  这个提议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政府应当在何种程度上用给予创造者以知识产权的途径保护创造性活动?

  我相信大多数经济学家同意保罗·罗默的观点。罗默认为:“可能最重要的创意就是所谓的后设创意(meta-ideas),也就是那些支持其他创意产生或转换其他创意的想法。17世纪,英国发明了专利和版权。19世纪,北美人发明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而在20世纪重新对基础研究进行竞争性授权(也即重新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在21世纪处于领导地位的国家,肯定会在私人部门实施促进可商业化创意产生的创新政策。”

  根据这种传统观点,尽管

知识产权造成了一些暂时性的垄断力量,但是专利和版权仍能奖励创造性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福利。

  然而,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米歇尔·博俊(Michele B o ld rin)和大卫·莱文(D a v idLevin)两位经济学家,则在即将出版的《反对知识垄断》一书中提出了反对观点。他们认为:“人们普遍认为,专利和版权形式的知识产权,对于机器、药品、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文学和电影等领域的创新和创造而言是必需的。实际上,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的产权,它是由政府赋予创意的一种成本高昂而且非常危险的私有垄断权。我们能够通过理论和实例两方面说明,知识垄断对创新而言并不必要,而且实际上这种垄断损害经济增长、经济繁荣和民主自由。”

  抛开知识产权是否值得立法保护这个问题不谈,还有创造是否值得保护,和什么样的创造应当马上进入公众领域这个问题。约翰·希克斯是不是在每次有人教授他建立的IS-LM模型的时候,都应当要求专利权?大概不会吧。但是要像时尚设计师们提议的那样,在保护与否之间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可不容易。(作者为

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王慧卿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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