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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爽:对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缺陷分析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 23:48 中国经济时报
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 ■大势观察■李爽 在我国,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引发的对公平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对分配不公的原因亦有多种解释。随着改革实践和相关研究的日渐深入,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性原因愈加显露。从解决问题的需要出发,我们将着重对现行制度与政策的缺陷进行剖析。 一、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收入分配效应 (一)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基本估计 按照SNA统计体系的规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原始贡献所获取的相应的原始收入,收入形式主要表现为要素收入。再分配及其派生收入主要指抚恤、救济、津贴,以及转移性收支等项目。 根据我们对城乡居民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测算结果比较,对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得出两点基本判断:其一,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及主体分配渠道,其公平程度的高低对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有决定性影响;其二,目前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并且表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由此可以推论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助长了不公平分配。 这两个分配层次中出现的问题,在形式上集中地表现为分配秩序的混乱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二)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缺陷 (1)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从收入分配的不同层次看,产权制度应属初次分配范畴,或者说是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制度。 产权是关于财产的权利。现代经济学所讨论的“产权”,不仅包括通常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即依法占有财产的权利),以及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而且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及所有交易中的权利。收入的分配无非是产权收益的分配,因而从更加宽泛的角度看,收入分配制度也是产权制度的一部分。 从马克思经济理论到西方经济学说,从古典经济学到现代经济学,都把产权制度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并充分肯定了它对分配制度在内的其他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决定作用。产权制度所具有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等基本功能都会带来相应的收入分配效应。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启动点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国有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生产经营方式改革,以及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无一不是产权制度的变革。这种产权制度的变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表现在:分配方式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收入来源结构发生了显著的改变,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来源结构中的比重上升,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来源结构中比重上升。 现行产权制度的缺陷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产权残缺和主体错位造成分配制度残缺和分配行为混乱。产权的残缺和主体的错位会直接影响产权的激励作用和产权制度效率。这在传统的国有经济中表现突出,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而作为国有经济的经营者,一方面可以越俎代庖地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内部人控制”),形成产权主体“错位”;另一方面,他的收益可以不完全和经营绩效挂钩,即他的经营权是不完整的(权、责、利不对称),表现为产权的不清晰。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持续至今,“所有者虚位”和“政企不分”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在建立了公司制的企业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形成。集体经济特别是乡镇集体企业也存在严重的“产权模糊”问题。企业产权制度缺陷已成为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一些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通行的分配方式和手段,如年薪制、期权激励、股权激励等时开时放;或者在企业产权制度不完备,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制度的情况下,草率实行经营者股权激励等向少数经营者倾斜的分配方式,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目前农民拥有的只是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但不拥有转让、抵押、入股等处置权以及相对应的收益权。农村土地没有真正成为可以在市场上流转和交易的生产要素。这种土地产权制度既不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和使用,还助长了政府批地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和徇私舞弊,使少数人中饱私囊,广大农民却不能从中受益。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及其二者的结合均未真正破题。问题一,要素市场不健全,使要素产权不能得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是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理论上既可以优化资源的配置又可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但是它的前提条件是市场竞争充分、信息对称、要素的产权明晰、生产要素充分流动等。而目前我国要素市场还处于建设初期,不具备成熟市场的基本条件,要素产权交易和流动常受到来自行政力量的阻隔,尤其是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平台尚未搭建起来,使得各种要素的贡献不能完全按照公平的市场价值得到实现,产权利益扭曲。问题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机制尚未破题。在生产要素中,除资本、土地、劳动力三要素参与分配外,关键是技术、管理这两大要素如何通过“技术资本化”和“管理资本化”参与分配过程,尚需要探索有效的具体实现形式和途径。问题三,劳动者劳权保护制度缺失,劳动力价值被严重剥夺。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应具有它自身的价值,其所有者的权利及劳动力产权也应受到维护。但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单一国有投资体制是形成基础设施领域行政性垄断难以打破的重要原因。投资是产权的实现和延伸。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是政府财政投资,民间资本投资的空间和渠道尚未打通。投资主体的单一国有是我国行政垄断经营多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要原因。垄断性经营必然产生垄断利润,不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和资产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公平分配制度的建立。基础设施领域单一国有投资体制的改变取决于国有产权制度的根本转变。 (2)工资制度 除了非公单位的工薪制度外,我国仍然在国有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实行由政府主管的工资制度。由于国有单位人员规模依然庞大,其工资水平和规则对社会收入分配仍然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现行的工资制度是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中通过不断调整和改革形成的,仍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体制的色彩,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还有相当距离,集中体现在体制内僵硬,体制外失范,激励不足与约束乏力并存。具体表现在: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对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仍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干预不当和约束乏力的问题并存;对劳动力市场中非国有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管理,缺乏相配套的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使得现实中存在大量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 (三)再分配相关制度缺陷 1.社会保障制度 (1)覆盖面不足,受益群体主要是城镇正规单位职工,而非正规部门、非主流群体以及农村居民基本没有或只能享受部分社会保障;(2)制度不统一,存在社会保障的“双轨制”,除城乡分割外,在城镇还存在着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制度差别;(3)缺乏制度保障,未出台《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筹集缺乏强制性约束,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2.税收制度 (1)纳税主体税负不公,税收政策不完善,城乡居民间、高低收入者之间、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存在税负不公的问题;(2)税收待遇差别较大,费用扣除不合理;(3)税收体系不完善,缺乏与财产及其收入相关的税种设置;(4)征管手段落后难以提高征管水平。 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不明确,调节功能微弱;(2)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包括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不清晰;(3)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范围模糊;(4)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 4.“三次分配”制度 民办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再分配和社会福利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仍然缺乏鼓励扶持民间力量进入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机制。 (四)非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缺陷 1.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制度 (1)在城乡间、国有与非国有、正规与非正规就业者间分割的“三元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与政策;(2)行政性分割的高端与低端劳动力市场;(3)以扶助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工作重心的就业服务体系。 2.公共教育制度 (1)财政资金投入不足,乱收费给公众造成不合理负担,公共教育公益品质丧失;(2)财政经费使用方向和结构不合理,阻碍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3)差别教育政策加剧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和社会的贫富分化。 综合以上相关制度的分析,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缺陷特征是:城乡二元性、行政支配性、秩序混乱性及公共福利短缺性。直接原因来自于制度目标的模糊、制度构架的不完整和制度路径的“双轨”。究其制度性根源,除去生产力因素,则在于不成熟的市场化体制中转型期的产权制度和转型期的政府行政管理制度。政府职能的缺位和越位贯穿于全部相关制度问题的始终。 二、对现阶段我国公平分配制度目标模式的选择 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度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社会愈将转向多中心时代。它将意味着市场配置资源并决定初次分配的基础作用将更加强化。而目前我国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配置的市场化还处于初级阶段,要素占有不平等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刚刚开始,城乡二元结构、行政性垄断经营、制度性腐败等深层次制度性弊病在短期内还难以彻底打破和消除,仍将从反面对收入分配继续产生影响,与新的市场经济格局相适应的再分配制度的健全,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必须尽快地转变自身职能,更多地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具有较高公平程度的收入分配制度都是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发达的经济实力密不可分的。但不同国家的实现模式又不尽相同。如,美国:中等程度的收入分配差距,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瑞典:低程度的收入分配差距,高水平的社会保障;韩国:低程度的收入分配差距,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俄罗斯:高度的收入分配差距,相对高水平的社会保障。虽然这四种模式都不完全适合中国,但这些典型市场经济国家和转型国家的一些经验和制度特色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模式的选择决定于对公平目标的理解和确定。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以“公平与发展”为主题,指出:社会对于机会平等的关注应该胜于对收入平等的关注,机会不平等是深层次的原因,而收入不平等只是经济发展的一个结果。我们认为,这一命题对我国这样的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更具现实意义。 因此,在现阶段我们所需要的“公平分配”是指在保证参加分配的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前提下的收入分配结果的平等。没有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条件下形成的收入平等是缺乏效率的,因而是不现实、不可持续的;而不平等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社会的最终追求目标,反过来也会影响机会和过程的公平及效率的提高。 如此,我国现阶段公平分配的制度模式,就应是在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提倡在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前提下促进收入的平等,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市场公平竞争机会和环境、实现社会公平分配中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提供人人均享的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就业扶助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不平等的制度分割,尤其是城乡差别,实现收入分配结果的相对平等。 (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宏观院经济所)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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