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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向农:论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11:09 法制日报
吴向农(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群众反响极大的一种社会现象,但苦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严 重,由于付出了高回扣,导致一些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药品及治疗价格虚高,加重了人民群众的负担,影响人民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第二,通过商业贿赂,一些质次价高的假冒药品流入市场,给制假的违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使消费者大受其害,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第三,商业贿赂造成了医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秩序,使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变成了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使真正的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竞争手段无法发挥正常的作用,市场配置资源形同虚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第四,医药领域的行贿者行贿后,只有做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同时受贿者收受贿赂会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使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受到侵害。 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不但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同时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市场混乱,使政府监管力不从心,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 那么,怎样防治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呢?我们可以参考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吸取一些有效的经验。比如在德国医药领域,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联邦医院药房联合会、德国大学联合会等12个相关协会在2001年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员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了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第二部分规范了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形式,并规定了合作的原则以及合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医药企业给医院或医生提供资助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循资助与商业利益相分离的原则,否则就有贿赂嫌疑;第三部分则专门对宴请和送礼作了规定。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在举办某种活动或者举行工作餐时邀请医生参加。每次邀请都应记录备案。另外,医生收受小额礼品也是合法的,但是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 另外,德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病人的医疗费和药费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医药公司向医院药房和市场药店行贿,势必会增加药品的成本,也就是说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因此保险公司也对医生和医药公司及药房具有强大的监督作用。 在美国,政府很早之前就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这种打击已经深入到各个行业并长期进行,目的就是避免经营者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产品或服务或者向垄断者出售产品或服务而进行不正当的幕后交易,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发生。通过这种长期的反垄断,在美国几乎没有什么产品和服务是被一两家公司所控制,经营各方面临的都是公平竞争的市场,商业贿赂也就没有横行的机会。 还有就是美国有着完善的舆论监督机制。美国的舆论监督是非常全面和公开的,任何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都有可能遭到媒体的曝光,一旦被曝光,行贿者和受贿者及企业本身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及道德谴责,带来的经济上和信誉上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以有力治理商业贿赂: 第一,不断完善及统一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在统一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一些敏感的行业,比如医药行业等进行特殊立法,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本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专业的准确的认定,使特殊行业的商业贿赂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可以制定行业处罚措施,使商业贿赂者在被发现后将受到严厉的行业处罚,比如巨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及至吊销营业执照,使其商业贿赂的风险远远大于获益,使其远离商业贿赂。 第二,完善商业贿赂的投诉及处理的司法程序。目前我国对商业贿赂如何进入司法程序,由哪个部门先受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在相关的诉讼法中并没有清晰的规定。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的立案查处机关,使商业贿赂举报有门,查处有路。 第三,加大处罚力度。商业贿赂的危害已经提到,它的危害绝不比一般的贪污受贿小,只有在一定程度上从多个角度加大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使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它的违法利润,使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有极大的威慑功能,才能使商业贿赂行为人望而却步,从而使法律的预防功能发挥更大作用,使公众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逐渐营造一个和谐的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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