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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之死地而后生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10:01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袁元 生老病死,对一个人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而对一个企业来说,从它成立的那一天起,死亡或毁灭的阴影其实也一直在笼罩着它。人们常说的“富不过三代”其实也就是对多数企业成立一成长一衰落的最佳演绎。 本周,对于国内所有的企业来说,一部事关企业存亡的大法横空出世,在经历了12年的曲曲折折的争辩之后,《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最为清晰可见的勾勒。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应该是《企业破产法》最为引人瞩目的的焦点,这种立法上的变通方式既维护了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秩序,也充分体现出了国家对于弱势群体即破产企业的职工的爱护和关注之情,体现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家根本大法。 纵观“企业破产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引入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引入,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能在《破产法》的保护下,抵御住债权人等对企业经营的无谓干扰,避免企业被破产清算,使企业重焕生机。而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成功案例便是在“9·11”袭击之后,美国航空公司陷入全行业破产的境地,为使航空公司能逃过破产清算这一大难,美国政府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而最为有效的政策便是让航空公司进入破产保护程序,使外部因素对航空公司的冲击降至最小程度,让航空公司得以休养生息,即就是在油价高企的今天,美国航空公司仍然全面盈利这其中破产保护的功劳功不可没。相信我国企业在引入该制度后,也能在企业面临破产的关键当头为保护企业、重整企业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在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下,企业的伏胜劣汰是再自然不过的事,而新破产法的出世,也为企业置之死地而后生提供了坚定的法律支撑。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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