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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商业监督的边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6:18 第一财经日报
当商业已经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时,媒体的社会属性和职责,使得媒体对商业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必然。对商业活动主体尤其是对大企业的守法情况、社会责任、商业伦理等进行监督,无疑是媒体的责任,也是媒体竞相关注的热点。 那么,媒体对商业监督的边界在那里呢? 大企业不仅对市场具有影响力,大企业的行为也会对其他中小企业产生示范作用。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市场环境下,在大企业的采购行为中植入社会责任标准,更将会对中小企业的行为产生深刻影响,如何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转化为具体的商业行为准则,已经刻不容缓。 企业的社会责任靠法律指引,但主要靠媒体的监督和行政处罚。从美国的安然到中国的基金黑幕,无数商业伦理缺失,正是媒体揭露社会丑恶的积极例证。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公德,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遵守法律是企业的基本义务,也是最底线的义务,但是,遵守了法律的底线,并不代表企业尽到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环保、尊重消费者和员工权益等,已经成为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对企业遵守法律和社会责任信守的报道,是促进企业构筑社会责任的主要力量。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对企业公德的更高要求,也是企业赖以持续生存发展的基石。 媒体的适时有效监督,已经和正在对一些大企业的唯利是图而忽视社会责任的行为,包括从财务造假、产品造假、缺乏社会诚信、忽视环保和劳工保护等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环境下,探索公众监督形式的媒体,也在踉跄中不断受到干扰和指责。 媒体监督不仅受到来自媒体以外的干扰,还受到内部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困扰。转型社会存在的社会平衡、法治成熟度的局限,使得任何强势的外部力量都能构成对媒体独立性的破坏。 媒体在批评声中不断地提高和规范,但这些批评所指也并不完全是媒体的责任。 媒体天生对引导和塑造社会伦理和价值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因此,社会对媒体及其从业者的社会伦理和价值观自然寄予更高的要求。 对监督者媒体的监督,除了来自市场监督和市场法则的自我淘汰约束,法律是媒体最后的监督。 媒体的职业操守靠法律监督,但主要是靠自律。媒体报道可能会触及企业的利益,损及企业的名誉,也可能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对于内容不实的报道,对被评论对象的侮辱、不实批评应当给予法律制裁。 基于维护媒体监督对民主监督的法律意义,所以法律和社会给予了媒体监督更加宽容的态度。只要媒体的报道不是出于恶意,报道基本属实,则不应对媒体给予惩罚。对媒体的适当宽容,正是为了鼓励和保证媒体更加大胆积极地揭露、报道事实真相。如果对媒体过于苛刻,不仅不可能而且将会妨碍媒体的独立监督。 当然,媒体的监督也不能没有边界。如果媒体举着正义的旗帜,不按照正义的程序维护正义,必然会损害到其他人的权益。当媒体失去了独立而被情感或者利益左右,媒体的公信力必然会迷失。 法律对媒体监督的鼓励,不能成为媒体监督泛滥的挡箭牌。媒体对商业活动的监督,只有基于维护社会正义,报道的主要内容没有失实,批评、评论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媒体监督就算没有超越边界。 要保证媒体监督在商业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就要在制度上保证媒体被诉受理经过严格的审查,防止滥诉对媒体和从业人员的打击。要使对媒体的宽容和保护的原则真正得到落实,应当尽快通过司法解释,重新配置举证责任,由对媒体提起诉讼的原告举证,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减轻被告的举证责任和要求,同时对媒体的证据形式不能等同于一般案件的证据要求,才能使媒体的监督真正独立。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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