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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完善程序法维护程序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6:17 第一财经日报

  段德峰

  一个广为人知的“故事”是,德国新教神父马丁那句隽刻在波士顿犹太人纪念碑上的话——最初他们抓犹太人,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然后他们抓工会会员,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后来他们抓新教徒,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新教徒;最后他们向我走过来,已经没人为我说话了。

  现在,我不敢断言,我和我的朋友们是否已经处在一个需要“有人”为他们说话的时候。但是,法学界的一个基本共识是,程序正义具有其本身的独立价值,而不仅仅为实体正义的实现而存在。没有一个法律体系能实现完全的实体正义,这不仅是由于客观事实的不可回复性,也由于司法过程本身的性质所决定。所以更多的时候,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程序正义显然更为引人注目。

  我们很容易理解,一次恶意诉讼的启动,不仅是对国家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更是对程序法以及司法机关和被告人的恶意挑衅。而就公众而言,任何一个程序法的缺陷,都是对所有人的威胁,甚至最终使得社会陷入混乱。

  或许正如马丁的话所表明的那样,“没有人能置身事外,我们每个人都身在其中。”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凭一己之力不可能抵挡来自一个大财团甚至是一个“小财团”的恶意诉讼。当然,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可以用上一些耐心来等待某一个特定法院的一审判决,接着走上诉程序,甚至在上诉审判结束之后,在中国你甚至还可以“申诉”,一直走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有一个前提是——你有足够的时间、金钱和“钢铁一般”的意志。

  很显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有必要也应当保持对法院权威的基本尊重,我们不应当在案件未判决之前发表可能干预司法公正的任何言论,不过这更多的是指向案件的实体部分,因为就程序而言,当一个程序实施完成以后,已经成为一个确定的事实。

  就目前的观察得出的结论而言,如果法律中出现了漏洞,而这种漏洞又被用来作为挑战某人的“武器”的时候,我们中的许多人都将可能陷入一种危险境地。

  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某些地区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对我们每个人而言,都是极具威胁力的,因为从法律上讲,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因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孙志刚”。

  不敢想象的是,如果程序法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在短期内不做修改的话,是否会成为那些被记者进行了“负面报道”的机构或者个人用来“对付”记者的绝招,我们非常担心。

  道理再简单不过,无论官司胜败,先将记者的个人财产查封冻结,那么记者在少则几十天、多则数年的审判过程中,处于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压力之下。而且很显然,这已经不是一个仅仅局限于记者职业的命题——我们每个人都身在其中。

  为此,有法律人士已经提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一个办法——推动最高院颁布司法解释,将记者个人排除在类似职务行为诉讼案件的被告之外,从而为新闻职业从业者提供一个更为有力的法律保护机制。当时,我们也很清楚,这将是一段艰苦卓绝的过程。不过,好在我们已经有了一些良好的先例。

  “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的和谐之中,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中尽自己的义务。”这是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为正义作出的解释。我不知道那些受到大财团“诉讼”挑战或潜在挑战威胁的人还有多少心思继续自己的工作。假设这些被挑战的人又是在很多时间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新闻从业人员的时候,我们的社会将陷入怎么的困境之中呢?我们谁将是下一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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