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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民良:双管齐下治理假破产真逃债行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08:29 新京报
假破产真逃债既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种管理现象。既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强化法律的处置力度,对违法现象加以打击;也要通过加强管理,通过健全各类制度与规章来堵住管理漏洞。 8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企业破产法》。相对于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内容,其中关于禁止“假破产真逃债”的部分尤其引人关注。可以预期,在新的《企业破产法》生效以后,以破产为名义逃避债务的行为将会因为法律的严厉制裁而减少。 假破产是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 在健全的市场经济秩序中,企业的成立与破产都是市场竞争中的常态现象。一批企业开业了,另一批企业破产了,这种变化规律符合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律,也符合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而那些破产企业,通常是市场竞争下需要淘汰的企业,这些企业要么生产夕阳产品,因为市场上新产品的出现,导致老产品的市场需求减少;要么经营管理不善,管理成本过高;要么生产环境恶化,企业不能正常组织生产。 但是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与正常状态下的破产有所不同。假破产、真逃债是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其实质是,企业并非没有持续经营能力而破产,而是为了逃废债务进行的恶意破产行为。从经济关系上看,实行假破产、真逃债与真正的破产一样,都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假破产是债务人有履行偿债能力不予履行,而以破产为名回避履行商业责任的行为,在假破产中,破产清算的结果是债权人通常只获得少量的债权清偿,而债务人通过破产以少量债务的兑付清算了以往的大量负债。假破产使债务人一方的经济利益得到保全,而债权人一方的经济利益受损。从法律关系上看,假破产真逃债是一种法律欺诈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与制裁。通过《企业破产法》禁止这一不正常的违法行为,能够充分体现依法治理违法经济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使命。 假破产时有发生缘于以往破产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破产真逃债的方式多种多样。 比如,通过设立新的公司,将原有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新公司,而对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虚构对外投资、应付账款、预付款等形式,形成亏损、不能回收与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造成账面亏损的;以改组与改造为名变更企业名称,切断与老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使老企业成为空壳;以兼并等名义分离债权留下债务;以不正常的高价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者不正常的低价出售企业自身的资产;在企业账目中存在着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现象等等。 假破产真逃债现象之所以能够发生,并且在一定时间段里风靡各地,与我国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也与企业监管制度不完善有很大关系。比如,由于以往的破产法律法规缺乏相关规定,对于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缺乏严厉的法律制裁,只能从合同法等法律角度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又比如,存在着债权人因为管理不严放松甚至放弃对债权积极追偿的现象,甚至债权人由于内部人控制的制度缺陷,少数人接受商业贿赂而放弃对债务的追偿或者使债务不能得到有效及时清欠。这类现象的发生,都会造成债权人经济利益严重损失。 新的企业破产法对于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在具体条目上做出了规定,比如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上述法律规定,有助于约束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在实践中减少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发生。 将实行过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企业高管列入管理黑名单 假破产真逃债既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种管理现象。因而,既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强化法律的处置力度,对违法现象加以打击;也要通过加强管理,通过健全各类制度与规章来堵住管理漏洞。从法律角度看,本次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在许多法律条文上都加以约束,2004年修订后的刑法对于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也有过专门的规定。 可见,假破产、真逃债的经济行为,除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管理角度看,一方面,应该加强债权人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尤其对于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来说,应该通过深化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强化银行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制衡机制和贷款追踪责任,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加强对主要领导与主要部门负责人的管理约束,依法防范和打击商业贿赂现象。另一方面,对于实行过“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制度,甚至可以将其列入管理黑名单,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进入各种类型的高级管理人员队伍。 □周民良(中国社科院工经所研究员、博导)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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