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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物权法应保护弱者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4:00 证券导报

  肖华时评

  ● 如果大家翘首以待的《物权法》最终变成了一部保护国有资产为主要宗旨的法律的话,那么,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冤大头们就永无出头之日了。

  最近,海南陵水县政府和欧洲香港高得利有限公司因土地问题打官司。有意思的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均引用了同一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陵水县政府认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故政府收回土地系合法的行政行为;而高得利公司则引用了该二十五条规定里的补充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陵水县政府做出的关于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要求陵水县政府立即为其颁发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案子正在审理之中,结果还不得而知。但由这个案子引发的关于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利益冲突的问题却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地方政府可以找到各种理由和法律依据无偿收回土地,并推脱自己的责任。但谁来保护这些冤大头(

开发商)的利益呢?

  保护这些投资冤大头的利益,我们还缺少一部法律——《物权法》。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一次开审《物权法》草案,据说已经是第五次审议了,又一次地成了热点新闻。这部涉及意识形态方面争议太多,又牵扯到方方面面利益的法律,未出生就注定会成为中国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难产儿。据说争议最大的是到底私有财产与国家财产那个更重要,那个更需要保护。其实这更本就是一个伪命题。所谓保护,历来都是弱者才需要的东西。如“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因为妇女儿童处在弱势,他们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你见过强势者需要保护的吗?需要制定一部《男人合法权益保护法》吗?《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一些法律专家评价说,中国制定《物权法》,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相对于国家利益来说私有财产当然处在弱势的地位,保护私有财产是指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当然不是在鼓励私人非法侵吞国家财产。至于扯到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的争论,那根本就不是《物权法》应该含盖的范围。不能指望一部法律就解决所有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这一次对草案作了新的修改和补充:“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不是废话吗?这些都是明目张胆的犯罪行为,难道《物权法》不说这些话,他们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私产入宪”已经很多年了,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重要事件。但一个本应该以保护私产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在反反复复的修改之中就变成了一个不伦不类的东西。如果大家翘首以待的《物权法》最终变成了一部保护国有资产为主要宗旨的法律的话,那么,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冤大头们就永无出头之日了。

  (肖华,著名企业人士,现居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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